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經研究,現調整公布我省《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業資格對應相應系列和層級職稱情況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目錄》表一所列27項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其職業資格直接對應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國務院清理規范有關職業資格前已取得質量、企業法律顧問、廣告、價格鑒證師、招標師、物業管理師、管理咨詢師等7項職業資格(《目錄》表二),原有職業資格繼續有效,國家職業資格制度中有明確規定的,對應相應系列層級的職稱。
二、上述職業資格與職稱具體對應關系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是用人單位可根據相關任職條件和崗位空缺情況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二是符合職稱晉升條件的專業技術人才,可直接申報相關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
三、證書管理及資格起算時間
《目錄》明確的職業資格項目,其證書管理制度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不另換發職稱證書;申報高一級職稱時,職業資格對應職稱的起始時間自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時間(證書批準時間)起算,具體把握依據相應職稱的資格條件執行。
《目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適時動態調整。
一、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中的職業資格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對應職稱 | |
1 | 注冊消防工程師 | 《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2〕56號) |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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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06號) | 工程師 | |
3 | 房地產估價師 |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房〔1995〕147號) | 經濟師 | |
4 | 造價工程師 |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2018〕67號) | 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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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注冊城鄉規劃師 |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規〔2017〕6號) | 工程師 | |
6 | 注冊驗船師 | 《注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8號) | A級資格:工程師 B級資格: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 C級資格:助理工程師 D級資格:助理工程師或工程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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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注冊計量師 | 《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40號) | 一級注冊計量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計量師:助理工程師或工程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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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人發〔2017〕118號) |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工程師 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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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執業藥師 | 《關于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藥監人〔2019〕12號) | 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 | |
10 | 注冊測繪師 | 《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4號) | 工程師 | |
11 |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4號) | 經濟師或工程師 | |
12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39號) | 初級資格: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 中級資格:工程師 高級資格:高級工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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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產評估師 |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43號) | 經濟師 | |
14 |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6號) | 經濟師 | |
15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3號) | 工程師 | |
16 |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47號) |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助理經濟師 房地產經紀人:經濟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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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51號) | 機動車檢測維修士: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 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工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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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發〔2015〕59號) | 公路水運工程助理試驗檢測師:助理工程師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師:工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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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01號) | 經濟員或助理經濟師 | |
20 | 建造師 | 《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 一級建造師:工程師 二級建造師:助理工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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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注冊結構工程師 | 《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設〔1997〕222號) |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工程師 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注冊土木工程師 | 《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35號) | 工程師 | ||
注冊化工工程師 | 《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6號) | 工程師 | ||
注冊電氣工程師 | 《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5號) | 工程師 |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 《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4號) | 工程師 | ||
注冊環保工程師 | 《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注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6號) | 工程師 | ||
22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 | 《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號) | 助理工程師 | |
23 |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 | 《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 工程師 | |
24 | 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資格 | 《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 工程師 | |
25 | 注冊建筑師 | 《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 | 一級注冊建筑師:高級工程師 二級注冊建筑師:工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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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監理工程師 | 《關于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47號) | 工程師 | |
27 | 稅務師 | 《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社部發[2015]90號) | 經濟師 |
二、國家已取消的職業資格
序號 | 職業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對應職稱 |
1 | 質量 |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0〕123號) | 初級: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 中級:工程師 |
2 | 企業法律顧問 | 《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人發〔1997〕26號) | 經濟師 |
3 | 廣告 | 《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16號) | 助理廣告師:助理經濟師 廣告師:經濟師 |
4 | 價格鑒證師 |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66號) | 經濟師 |
5 | 招標師 | 《招標采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63號) | 經濟師 |
6 | 物業管理師 |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95號) | 經濟師 |
7 | 管理咨詢師 | 《管理咨詢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71號) | 經濟師或會計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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