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職稱評聘備受中小學教師的關注。近日,隨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印發,不少人期盼“新政”能使困擾中小學教師多年的職稱評審難的問題得到改善。
對于中小學教師來說,職稱既是專業能力的一種體現,同時也往往與薪酬待遇緊密相關。2015年,人社部、教育部印發《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在中小學教師中增設正高級職稱,這是改革的一大亮點和突破點。打破職稱“天花板”,有利于提高中小學教師和城鄉教師的待遇,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從而促進基礎教育良性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獲評職稱并不等于能享受到相應的待遇,關鍵在于能否被聘用。受指標比例的影響,不少地區乃至學校內部的崗位設置,都有嚴格的比例,如果高一級職稱的崗位已經“滿額”,低一級職稱的教師就難以獲得晉升。
相對此前的規定,《意見》最大的亮點在于明確規定:國家層面不再對高、中、初級崗位結構比例作統一規定,而是授權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分學段、分類型科學設置教師崗位結構,適當優化調整中小學崗位結構比例。按照規定,今年的“職稱新政”施行之后,各省可以縣為單位,計算、分配、管理教師的崗位職級。由此意味著,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主設置教師崗位結構,對于那些教育基礎薄弱的地區而言,這也將意味著中、高級職稱比例,會得到進一步提高。
無論是從提高中小學教師待遇,還是從推動基礎教育發展的角度看,打破中小學教師的職稱“天花板”都勢在必行。在此過程中,仍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中,首要問題就是,職稱的評定依據,應該如何確定?作為業務能力的體現,中小學教師職稱應當以教學科研能力為依據。因此,《意見》要求,崗位設置要優先滿足教育教學工作實際需要,以教師崗位為主,根據需要合理設置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向教學一線傾斜,以業務能力為評定標準,這樣才能防止職稱評定行政化。
除了職稱如何評定之外,指標分配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現實問題。在原有的職稱評定中,普遍存在一種情況,重點學校的副高級以上職稱多于普通學校,同一學校內,主科尤其是與升學相關的學科多于副科。因為教育資源分配不均衡,學校之間也存在較大差距。為了扭轉這一局面,《意見》要求,協調縣域內同學段學校教師崗位結構,并向鄉村適當傾斜,努力使鄉村學校中高級教師崗位比例,不低于當地城鎮同學段學校。由縣域進行統籌管理,適當向鄉村學校傾斜,意味著縣城和鄉村的中小學教師,可以得到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從而補齊基礎教育均衡發展的“短板”。
不僅如此,《意見》還要求加強聘后管理,全面考核教職工表現,以工作實績和貢獻為重點考核內容,將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崗位調整、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工資核定以及變更、續訂、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據。以此為標志,教師職稱不再是“一評定終身”,伴隨著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職稱評定管理機制,有助于實現能者上、庸者下,激勵更多高素質教師獻身基礎教育,為中小學教育注入新的活力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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