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業技術專業系列副高級農藝師職稱評審申報要求及資格條件!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高級農藝師或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農藝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農藝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等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農業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高級農藝師資格。
(四)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農藝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農藝師資格后,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提前2年申報:
1. 獲得與農業技術相關的獎項: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20、15、10名)。
2. 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農業技術相關的具有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國家發明專利 2件以上。
3. 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鄉村一線從事農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可申報評審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與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等;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了解并跟蹤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需求。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農藝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級項目的參加人;或省(部)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市(廳)級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參加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條例;或參與撰寫本專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專業的發展規劃、實施方案、技術規范等(以縣級以上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為準)。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新裝備的創新研發、試驗示范、推廣應用、培訓宣傳等工作。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農業政策法規、信息與宣傳、科技管理與教育培訓、農產品質量、產業化經營、農田建設、農業生態、農業政策法規等農業社會化服務工作。
(六)在鄉鎮一線從事農業工作,指導當地小農戶或各類新型經營主體科學生產、訂單生產,成為市場知名的產業化品牌生產基地等工作的業務骨干,可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農藝師資格后,須具備下列(一)至(二)條件之一或(三)至(十一)條件之二:
(一)獲得與農業技術相關的獎項: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或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或省農業技術推廣獎等)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25、20、15名);或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含省農業豐收獎等業內認可的獎項)三等獎以上獎項(含相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別指一、二、三等獎的前9、7、5名)。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不限排名。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前3名,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不限排名〕,制定行業標準1項以上,或省級標準2項以上,或市級標準3項以上。
(三)獲得本專業國家發明專利〔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可獲本專業實用新型專利〕1件以上(第一發明人),或獲得與本專業有關的軟件著作權1項以上(第一著作權人),并在生產應用中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附相關許可、應用證明材料)
(四)參加育成作物(含蠶桑)優良品種經省以上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鑒定)或國家登記、省級認定;或培育的水產新品種(新品系)通過國家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并獲得新品種(新品系)證書〔新品種排名前 25名、新品系排名前20名,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不限排名〕;或參加當地農作物主推技術(栽培、蠶桑、土肥、測報、防控等)創新研發(含改進、集成等)、生產模式(耕作改制)改進,或參加研制當地主推肥料、農藥、生化制劑、材質、機具類新產品(配方),或參加農(水)產品貯藏保鮮、涉農(水)產品檢測(加工)、水產增養殖、水產病害、漁業技術等工藝改進與應用。(附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或業內認可的許可、審定、登記、認定、評價等相關材料)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的省(部)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應用或社會化服務類項目,按要求通過行業主管部門驗收、鑒定,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六)研發、集成、引進并示范推廣的綠色高產高質高效新技術、新品種、新模式、新產品等的應用面,省、市、縣、鄉各級分別占本人服務范圍內適用該項技術的40%、50%、60%、70%以上(附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或業務部門驗收鑒定或推廣應用證明)。
(七)從事良種繁育,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新產品、新裝備的試驗展示、示范推廣等工作,以及農業政策法規、農業綜合執法案件(案卷)、信息與宣傳、科技管理與教育培訓、農產品質量、產業化經營、農田建設、農業資源環境、農村能源等農業社會化服務工作,得到市級〔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可放寬到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均以正式文件為準。
(八)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實施的省(部)級以上農業高新技術示范園(區)或相關技術集成創新中心、農業科技綜合展示基地、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產品標準化或產業化生產基地、綠色高產高質高效創建示范片、綠色優質農產品基地、綠色防控示范區(基地)、規模化蠶桑生產基地等項目,經上級行政(業務)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同時提高產量或品質,經濟效益增長10%以上;或取得綠色食品(或有機產品證書)等相關工作得到市級〔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可放寬到縣級〕以上行業主管(或業務)部門肯定和推廣。
(九)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本專業市級以上規劃、設計、開發,專業技術規范、規程、實施方案、統編教材等,在省內具有領先水平;或完成省級以上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技術驗收等專業技術報告不少于3份,勘察、設計、監理、咨詢等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完成省級以上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測繪、勘察、設計等技術報告不少于5份,并經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質量較高,具有一定的技術水平。(附相關認證證明)
(十)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從事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類工作,創新典型或模式機制等,得到市(廳)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
(十一)從事鄉鎮一線農業技術推廣應用或社會化服務工作,在指導當地小農戶或各類新型經營主體科學生產、訂單生產,成為市場知名的產業化品牌生產基地,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附指導對象認可及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證明材料)。〔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適用〕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農藝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主編或主審的名義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或參與出版明確標明個人撰寫內容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三)參與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或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完成本專業高質量調研報告(業務指導方案、試驗示范總結、技術報告等)2篇以上。〔申報高級農藝師(鄉村)資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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