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數字經濟(通信工程)副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申報要求及資格條件!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四)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較顯著、貢獻較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較顯著、貢獻較突出,且在任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2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或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專利獎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5. 在生產服務一線崗位從事通信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練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對重大和關鍵的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提高,并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技術發展規劃;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承擔并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或課題,解決了其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對項目的完成有重大貢獻,并通過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成果鑒定。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并完成對行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通信項目或系列產品主要部分的開發、規劃、設計、制造和生產管理工作,產品性能達到行業先進水平,成果通過鑒定或驗收。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負責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工程或1項省級以上重點工程(新建、擴建、技改、引進、推廣、投標)項目研究、設計、安裝、調試、監理任務,經實踐檢驗,達到了要求,通過鑒定或驗收。
(四)作為技術負責人,有效組織處理通信設備維護過程中出現的復雜問題、重大網絡故障或各種緊急故障,保障網絡安全暢通。最終形成有價值的技術分析報告或故障案例報告,得到業內專家認可。
(五)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互聯網(數據)應用系統研發與技術管理,保障互聯網信息安全,并最終得到推廣應用。
(六)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企業信息化應用、電信業務支撐系統研發和升級改造項目,在提高管理效率和改善服務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七)作為主要完成人,負責完成通信網絡規劃建設、設備運行、網絡優化、業務支撐等方面的重大技術革新和管理創新項目,解決關鍵性技術問題,通過鑒定或認可,并在全省推廣。
(八)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國家、行業或省級通信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的編制工作,并被主管部門頒布實施。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一)至(七)和(八)至(十)中的各1項: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優秀工程咨詢、勘察設計二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與專業相關的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五)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專業規劃咨詢、政策研究、科研與技術開發、標準規范制定等2項以上,已通過評審或成果得到應用,對本專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或推廣應用價值。
(六)作為技術負責人,研究開發與專業相關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鑒定,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成功地推廣應用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3項以上,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七)作為技術負責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3項以上,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八)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九)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專業教材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十)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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