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船舶與海洋工程中級職稱評審申報資格條件
學歷、資歷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工程師職稱: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職稱。
2.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5.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相應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二)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提前 1 年破格申報:
1.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 1 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證書為準)。
2.省(部)級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項目 1 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相應證明文件為準)。
3.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 10 年。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行業)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三)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四)能對一般技術進行總結和分析,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新技術應用和技術開發的初步建議。
(五)掌握與本專業相關的關聯知識。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從事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同時具備下列(一)~(十四)條中的 2 條:
(一)參與完成船舶與海洋工程 1 項以上大中型項目(產品)或 2 項以上小型項目(產品)的專業技術工作;或參與完成 1 項以上大中型項目(產品)或 2 項以上小型項目(產品)全過程技術管理工作,并編制主要技術管理文件;或參與完成 1 項以上大中型項目(產品)或 2 項以上小型項目(產品)的全過程管理工作,并編制主要技術管理文件。
(二)參與省(部)級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項目 1項以上(以相關文件為準)。
(三)參與解決船舶與海洋工程項目(產品)中較為復雜、疑難技術問題 2 項以上;或在處理重大的項目(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隱患中,措施得當,效果顯著。
(四)參與完成 2 項以上大中型項目管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項目報價、檢驗、檢測、招標投標等專業技術管理工作(須提供反映全過程管理中關鍵節點的證明材料)。
(五)參與開發具有對本企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 2 項以上;或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 2 項以上。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領域實用新型專利 2 項以上。
(七)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項以上縣(處)級科研項目,并通過驗收;或參與市(廳)級核心技術攻關項目 1 項以上并通過驗收。
(八)參與完成 1 項以上市(廳)級以上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領域的軟件項目、智能制造項目、信息技術應用項目等,具有示范帶動作用(須提供反映全過程管理中關鍵節點的證明材料)。
(九)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本專業相關的規劃、咨詢、行業政策(調查報告)等研究課題,并通過驗收。
(十)獲得本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獎 1 項以上(以個人證書為準)。
(十一)參與起草或編制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1 項以上;或參與起草與編制企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2 項以上。
(十二)參與完成本專業為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技術總結、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立項研究(論證)報告等 2 篇以上。
(十三)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 1 篇。
(十四)被市級行業主管、應急等部門聘為安全生產專家,并累計參與 5 次以上市級組織檢查、授課等工作(以檢查通知、檢查記錄等為準);或作為專家參與 1 次一般事故調查(以通知文件或事故調查報告或聘書為準);或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應急等部門聘為專家(以聘書或通知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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