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幼兒園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蘇職稱〔2013〕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全省幼兒園教師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引導教師提高專業發展,積極投身學前教育教學實踐,全面履行教師職責,造就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學前教育教師隊伍,根據全省學前教育改革發展需要和幼兒園教師工作崗位特點及要求,特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全省幼兒園教師和教研室(教師研修中心)、教科所中專門從事學前教育教學與研究工作,并已獲得相應教師資格的在職在崗教師。
第三條 幼兒園教師專業技術資格分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投身學前教育事業,具有職業理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履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關愛兒童,愛崗敬業,為人師表,身心健康。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現職以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延遲申報、不得申報或取消現任教師專業技術資格: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處分者,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當年不得申報,并從下一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并從下一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情節特別嚴重者,取消其現任教師專業技術資格。
(四)受處分期間和處分未撤消者,不得申報。
第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相應的教師專業技術資格:
1.獲得學前教育中專學歷后,在幼兒園教師崗位工作滿4年,可初定三級教師。
2.獲得學前教育專科學歷后,在幼兒園教師崗位工作滿3年,或獲得學前教育本科學歷后,在幼兒園教師崗位工作滿1年,可初定二級教師。
3.獲得學前教育專業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后,在幼兒園教師崗位工作滿3年,或獲得學前教育專業博士學位后能勝任幼兒園教師工作,可初定一級教師。
(二)獲得中專學歷后,受聘三級教師3年以上,可申報二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
(三)申報一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專科學歷后,受聘二級教師5年以上。
2.獲得本科學歷后,受聘二級教師4年以上。
3.獲得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后,從事教育教學工作2年以上。
(四)申報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本科以上學歷后,受聘一級教師5年以上。
2.獲得博士學位后,受聘一級教師2年以上。
(五)申報正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須獲得本科以上學歷(40周歲以下申報者須獲得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后,受聘高級教師5年以上。
第六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以來,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等相關要求,結合所從事的教學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年均繼續教育學時符合要求。
第七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規定科目的合格證。
2.取得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化素質培訓(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核合格證。
3.取得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合格證。
4.取得計算機專業專科以上學歷。
第三章 二級教師評審條件
第八條 教育教學工作要求
具有正確的教育觀、兒童觀,了解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規律,具有一定的學前教育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教育態度端正,教育方法得當,教育效果良好。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保教并重,面向全體幼兒。任職期間無安全責任事故,無投訴。本人或所帶班級、幼兒活動等獲得園級以上表彰獎勵1次以上。
(二)掌握幼兒教育各領域的目標、內容和指導要點。能科學制定幼兒一日活動計劃,勝任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學工作,完成規定的工作量,并提交近兩年所帶班級一學年一日活動計劃及反思。
(三)教學基本功扎實。掌握幼兒教育彈、唱、跳、畫及觀察了解兒童等技能,并提交近兩年所帶班級幼兒一學年的觀察記錄或個人材料。
(四)教育教學效果良好。積極參與教育教學改革,不斷探索有效教學,開設園級公開活動3次或縣(市、區)級1次以上;或獲得技能、教學、游戲、環境等評比園級二等獎2次以上或縣(市、區)級三等獎1次以上。
第九條 教科研工作要求
積極參加教科研活動。任現職以來,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撰寫論文或案例2篇以上。
第四章 一級教師評審條件
第十條 教育教學工作要求
具有正確的教育觀、兒童觀,熟悉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規律,具有較扎實的學前教育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教育態度端正,教育方法得當,教育效果優良。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保教并重,面向全體幼兒。任職期間無安全責任事故,無投訴。本人或所帶的班級、幼兒活動等獲得園級以上表彰獎勵3次以上。
(二)掌握幼兒教育各領域的目標、內容和指導要點。能科學制定幼兒一日活動計劃,能獨立承擔小、中、大班的教育教學工作,完成規定的工作量,并提交近兩年所帶班級一學年一日活動計劃及反思。
(三)教學基本功扎實。掌握幼兒園彈、唱、跳、畫及觀察了解兒童等技能,并提交近兩年所帶班級一學年觀察記錄或個案材料。
(四)教育教學效果優良。積極參與教育教學改革,不斷探索有效教學,開設園際公開交流活動5次或園際公開交流活動2次、縣(市、區)級1次以上;或獲得技能、教學、游戲、環境等評比園級一等獎或縣(市、區)級三等獎2次以上。
第十一條 教科研工作要求
積極參加教科研活動。任現職以來,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縣(市、區)級以上的教育教學刊物發表過本學科教學研究論文2篇;或在縣(市、區)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委托組織或認可的論文評比中獲二等獎以上獎勵;或承擔縣(市、區)級以上教科研課題研究并撰寫課題報告或課題研究論文。
第五章 高級教師評審條件
第十二條 教育教學工作要求
具有科學的教育觀、兒童觀,對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具有系統、扎實的學前教育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具有較高的學前教育實踐智慧,教學方法適宜,保教質量高。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保教并重,創設豐富的活動環境,尊重幼兒的個體差異,注重家園共育,形成教育合力,以多種形式引導幼兒主動發展。任教以來擔任班組長5年以上,其中任現職以來任班組長2年以上或擔任幼兒園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本人或所帶的班級、幼兒活動等獲得縣(市、區)級以上表彰獎勵2次以上或市級1次以上,且家長評價高。
(二)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能。熟練把握幼兒教育各領域、各年齡段的教育內容與要求,掌握現代化教學手段,有豐富的教育教學實踐經驗,能承擔指導青年教師的工作任務。高效地完成規定的工作量,并提交近兩年所帶班級的一學年一日活動計劃、反思以及觀察記錄或個案材料。
(三)教育教學成績顯著。積極參與教育教學改革,主動探索有效教學,態度嚴謹,經驗豐富,教學效果優良;主動參與園本課程開發與驗證,是幼兒園公認的教育教學骨干。開設園際以上公開活動(講座)5次或縣(市、區)級以上公開活動2次以上,或獲得縣(市、區)級以上評優課(基本功競賽)二等獎或市級三等獎以上獎勵,或獲得技能、教學、游戲、環境等評比縣(市、區)級以上二等獎2次以上。
在鄉鎮以下(不含中心鄉鎮)幼兒園連續任教10年以上的農村教師,公開活動(講座)或獲獎均可放寬一個檔次。
第十三條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和教科研能力,掌握幼教改革發展的最新動態,并取得顯著成績。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省級以上教育教學類公開刊物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本學科研究論文1篇,在市級以上教育教學類公開發行的刊物發表本學科研究論文2篇。
(二)在省級以上教育教學類公開刊物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本學科研究論文1篇,在市級以上教育教學類公開刊物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本學科研究論文1篇,在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委托組織或認可的論文評比中獲二等獎1篇以上。
(三)正式出版過幼兒教育專著或譯著,本人獨立撰寫3萬字以上。
(四)作為主要編寫人員(主編或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參加編寫由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組織或在一定區域推廣使用并正式出版的教材或教參。
(五)主持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教科研項目,并通過成果鑒定或獲得市級以上教科研成果獎。同時在市級以上正式刊物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與課題相關的教育教學研究論文至少1篇。
第十四條 專業示范要求
具有指導青年教師的能力,任現職以來,在指導培養二級、三級教師方面發揮了較好作用。
第十五條 專職教科研人員評審條件
(一)任教以來,在幼兒園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滿8年,有豐富的教學經驗。
(二)任現職以來,在本級區域開設講座或教學示范活動年均3次以上,其中近5年在上一級區域范圍不少于2次。每學年到學校聽課不少于80節,專職科研人員不少于50節。
(三)任現職以來,在省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教育教學類刊物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5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期刊發表或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編選的“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
(四)任現職以來,主持過市級或作為核心成員參與過省級以上教科研課題研究,課題經鑒定已結題;或獲得市級以上教科研成果獎。同時提交的論文至少有1篇為課題研究成果。
(五)任現職以來,能較好地組織區域教科研工作,學科教學質量穩步提升,得到本學科教師一致認可,所指導教師測評度達到85%以上。
(六)具有指導青年教師的能力,任現職以來,在指導培養二級、三級教師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
第十六條 破格評審條件
(一)申報條件
學歷破格:獲得大專學歷滿5年,從事教學工作滿25年,受聘一級教師6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等次。
資歷破格:業績特別突出的教師,獲得本科以上學歷后,受聘一級教師滿4年,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優秀等次。
(二)評審條件
任現職以來,在符合第五章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相關要求的基礎上,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1.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教學經驗豐富并形成一定的教學風格,在市級以上(資歷破格者須獲得省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委托組織的評優課或基本功競賽中獲一等獎以上。
2.有豐富的保教工作經驗,所帶班級幼兒行為習慣好、學習興趣高,家長滿意度高,獲得市級以上(資歷破格者須獲得省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或政府綜合部門的表彰獎勵。
3.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職教科研人員在核心期刊上)公開出版發行的教育教學類刊物發表幼兒教育專業研究論文2篇以上。
4.主持過省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教科研課題并通過鑒定,或獲得過市級教科研成果一等獎或省級二等獎以上獎勵。
5.對幼兒教育的某一課題進行深入研究,積極組織參加教改實驗,經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論證,已取得明顯效果,并在市級以上范圍內推廣。
第六章 正高級教師評審條件
第十七條 教育教學工作要求
具有系統、扎實的學前教育知識和專業技能,具有較高的學前教育實踐智慧,教學方法適宜,有效互動強,保教質量高。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育人為本,關愛與尊重幼兒;堅持家園共育,利用多方資源,形成教育合力,促進幼兒健康成長。任教以來,在已注冊的幼兒園里承擔班組長或年級組、園所管理工作7年以上。有在省級優質園以下等級幼兒園任教或指導工作的經歷。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優秀等次。
(二)教書育人成績突出。堅持以高尚的師德和嚴謹教風,潛移默化地教育幼兒;堅持保教并重,提供幼兒健康、豐富的生活和活動環境;堅持面向全體幼兒,關注、尊重幼兒在發展水平、能力、經驗、學習方式等方面的個體差異,以多種形式有目的、有計劃地引導幼兒主動發展。家長和同行評價高。
(三)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能。熟練把握幼兒園各領域、各年齡班的教育內容與要求,掌握現代化教學手段;有豐富的教育教學實踐經驗,任現職以來,在縣(市、區)級以上開設公開課或專題講座年均不少于3次,其中近5年年均至少有1次在市級以上范圍開設,并獲得好評。
(四)任教以來,獲得過市級以上優質課(教學基本功競賽)一等獎或省級二等獎以上獎勵,或獲得市級以上學科帶頭人、名教師等稱號。
(五)教育教學成績顯著。積極參與教育教學改革,積極探索有效教學,教學態度嚴謹,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優良;能主持園本課程開發與驗證,并取得較好效果,在全市有較大影響。
第十八條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改革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并廣泛運用于教學實踐。任現職以來,具有下列條件:
(一)在省級以上刊物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幼兒教育研究論文或學術論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發表或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編選的“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正式出版過學術著作(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或主篇市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編寫或在一定區域推廣使用并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學參考用書,其在學術刊物發表的論文可合并減少2篇。
(二)主持或作為課題組核心成員參加過省級以上教研科研課題1項以上,并通過成果鑒定或已結題;或獲得過省級以上教研科研成果二等獎。同時提交的論文中至少有1篇為課題研究成果。
第十九條 專業示范要求
在幼兒教育中能發揮示范和引領作用,在本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具備下列條件:
(一)任現職以來,有組織、有計劃地指導過3名以上青年教師,被指導對象在思想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取得顯著進步,并成長為縣(市、區)級以上優秀青年教師。
(二)具有領導和組織教育教學與科研的能力,在幼兒教育各類學術或專業委員會發揮作用,有較強的影響力。
第二十條 專職教科研人員評審條件
(一)任教以來,在幼兒園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滿10年,有豐富的教學經驗。
(二)任現職以來,在本級區域開設學科講座或教學示范活動年均5次以上,其中近5年在上一級區域范圍年均不少于2次。每學年到學校聽課不少于80節。
(三)任現職以來,在省級以上刊物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高水平、有創見的幼兒教育論文或學術論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核心刊物發表或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編選的“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正式出版過學術著作(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或參編經全國中小學教材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科書、教學參考用書2萬字以上,其在學術刊物上發表的論文可合并減少2篇。
(四)任現職以來,主持省級或作為課題組核心成員參加過國家級教研科研課題1項以上,并通過成果鑒定或已完成準予結題;或獲得省級二等獎以上教科研成果獎。同時提交論文中至少有1篇為課題研究成果。
(五)本區域教科研工作組織有效,任現職以來,所指導區域的保教質量居省轄市前列,是同行公認的學科領路人,所指導教師測評滿意度達到85%以上。
(六)達到第十九條規定的專業示范要求。
第二十一條 破格申報與評審條件
(一)申報條件
學歷破格:獲得大專學歷,從事幼兒教育工作滿30年,受聘高級教師6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優秀等次。
資歷破格:獲得大學本科學歷(40周歲以下須獲得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后,受聘高級教師4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優秀等次。
(二)評審條件
任現職以來,在符合第六章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相關要求的基礎上,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1.有豐富的保教工作和園所管理經驗,管理的園所或所帶班級幼兒行為習慣好、學習興趣高,家長滿意度高,教育教學成績突出,獲得國家級教育主管部門或政府綜合部門的表彰獎勵。
2.出版幼兒教育學術專著3部以上,并在省內外產生重要影響。
3.獲得省級教科研成果一等獎或國家級教科研成果獎,為全省幼兒教育改革做出突出貢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三、二、一級教師不實行破格申報,高級教師、正高級教師不實行學歷、資歷雙破格申報。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管理人員申報教師專業技術資格,根據其工作特點,園長的教育教學工作量應不少于普通教師教育教學工作量的五分之一,且每學年聽課不少于60節;副園長的教育教學工作量應不少于普通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量四分之一,且聽課不少于120節;其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教育教學工作量應不少于普通教師教育教學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省級以上刊物是指省級以上有關部門主辦的公開出版的刊物和高等學校主辦的公開出版的學報(須有ISSN和CN刊號);核心期刊一般是指論文發表時北京大學編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上發表的論文以及論文集收集的論文均不作為申報評審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材料。專著或教材是指有“ISBN”書號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專著或教材上署名為準。
第二十五條 表彰獎勵應與本人從事的專業領域相一致,且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教科研課題、獲獎項目應與申報學科相關相近,以課題下達部門蓋章的課題下達文件和申報書為準。
第二十六條 申報人須獲得與申報專業相應的國民教育學歷,非學前教育專業,必須接受系統、規范的學前教育專業的學習與培訓。
第二十七條 本資格條件中有效學歷、任職年限、業績成果等取得時間均截止到申報前一年年底。
第二十八條 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級。
第二十九條 各市可在不低于本資格條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實施細則,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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