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會計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蘇職稱〔2021〕7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推進江蘇省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會計人才支撐,根據中央和省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和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有關精神,結合全省會計行業專業技術人才崗位特點和成長規律,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江蘇省內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會計人員。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但不得參加會計人員職稱評審。
第三條 會計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會計師、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
第四條 會計人員初級、中級職稱實行全國統一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試成績合格即取得相應職稱,不再進行職稱評審或認定。副高級職稱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評委會根據評審需要可要求面試答辯,考試成績合格并通過評審后,獲得高級會計師職稱。正高級職稱采取材料評價和面試答辯相結合的評審方式。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模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客觀公正、誠實守信、不做假賬、廉潔奉公、勤勉盡責。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式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學位)、資格證書、任職年限,以及提供虛假業績、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四)在從事經濟工作中有違法行為,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的,不得申報。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考試評審規定行為的,不得申報。
第六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以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三章 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
第七條 學歷、資歷要求
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評審高級會計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第八條 專業能力、工作業績要求
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能夠解決會計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能夠獨立負責某領域或一個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取得會計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擬訂、修訂財會創新制度或管理方法,推動會計職能拓展,有效提升內部管理水平。
(二)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加管理決策,所提財會管理建議被采用,實施后取得良好成效。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企業上市、投融資、改制、重組、清算等,取得良好經濟效益。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內部審計,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所提建議、意見被采納,實施后取得良好成效。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縣(區)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重大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所提建議、意見被采納,實施后取得良好成效。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參與大中型企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專項審計、財稅咨詢、項目策劃,所提意見、建議被委托單位采納,實施后取得良好成效。
(七)推動本單位或本系統會計工作轉型升級,有效發揮會計管理職能作用,形成具有可推廣價值的財會工作新方法新舉措。
第九條 專業理論要求
熟悉會計專業領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理論水平和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會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等。取得會計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會計及相關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至少1部不少于20萬字,本人撰寫或翻譯不少于5萬字)。
(二)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刊物上獨立撰寫或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會計及相關專業論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刊物上獨立撰寫發表會計及相關專業論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及本人主持并實施的與會計專業相關的專題方案、分析報告等1份以上(每份不少于2000字)。
(四)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立項的會計及相關專業科研課題1項以上,并經立項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鑒定通過。
(五)主持編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評選的管理會計優秀案例1篇以上。
(六)長期(取得會計師職稱10年以上)在鄉鎮(街道)非企業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其崗位實踐性強、操作性強、研究屬性不明顯的,在論文上不做硬性要求。本人主持并實施的與會計專業相關的專題方案、分析報告等2份以上(每份不少于2000字)。
第四章 正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
第十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正高級會計師職稱:
(一)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二)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4年,擔任現職期間業績顯著、貢獻突出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財會類研究項目獲得國家部委以上評比一、二等獎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者,以頒獎機構文件為準);或獲得省級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者,以頒獎機構文件為準)。
2.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聘為會計準則制度、管理會計及內部控制等咨詢專家,并參與已發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3.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或獲得國家、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或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或獲得財政部授予的先進會計工作者等榮譽稱號。
(三)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或江蘇省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程畢業,且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3年以上。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工作業績要求
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把握工作規律。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積極參與一個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能夠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經濟效益。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組織、指導省級部門或系統開展會計工作5年以上,且取得在全國或全省獲得推廣的、有系統理論支持的實踐創新經驗,引領會計行業發展。
(二)負責起草省級財會法規、全省施行的財會管理制度;或者受聘參與制訂全國施行的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所提建議、意見被采納。
(三)主持完成單位重大經營決策或企業上市、改制重組、資本運作、投融資決策等,取得顯著成效。
(四)主持單位財會管理改革,推行現代財務管理方法,形成改革報告,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在全省系統內推廣;或主持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審計方法創新,其先進經驗總結被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在全省系統內推廣。
(五)在省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中擔負經濟論證、財務管理、會計監督檢查等工作并做出重大貢獻,成績突出,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表彰。
(六)領導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開展審計、評估、咨詢等業務,取得行業公認的顯著業績;或接受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專項審計檢查,承辦多項重特大審計、咨詢項目,獲得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七)在財會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創新,在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二條 專業理論要求
精通會計專業理論,掌握會計專業國內外發展最新動態。科研能力強,對會計專業理論有深入系統的研究,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會計及相關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2部以上,其中至少l部為本人獨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不少于20萬字,本人撰寫或翻譯不少于10萬字)。
(二)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刊物上獨立撰寫或以第一作者發表會計及相關專業論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在核心期刊上發表專業論文不少于2篇)。
(三)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的:
1.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獨立撰寫發表的會計及相關專業論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以第一作者發表會計及相關專業論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
2.主持完成省部級立項的會計及相關專業科研課題1項以上,并經立項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鑒定通過,認為具有較高價值。
3.主持完成市廳級立項的會計及相關專業科研課題2項以上,并經立項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鑒定通過,認為具有較高價值。
4.主持所在企業的上市、投融資、改制、重組、清算等方案擬訂和重要調研,實施后取得顯著效果的專題方案、分析報告等2份以上(每份不少于3000字)。
5.獨著或作為合著的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會計及相關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至少1部不少于20萬字,本人撰寫或翻譯不少于10萬字)。
6.主持編寫省級財政部門評選的管理會計優秀案例2篇以上或財政部評選的管理會計優秀案例1篇以上。
第十三條 任職單位要求
任職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企業為上市公司或大型企業。
(二)事業單位為全日制高職以上院校、三甲醫院及其它相當規模的事業單位。
(三)會計師事務所為江蘇省4A級以上會計師事務所。
其他類似機構,比照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 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或江蘇省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程畢業,且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符合考核認定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要求的,按照《江蘇省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辦法》申報考核認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申報人申報時應對照基本條件和相應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規定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申報人為國有企事業單位會計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由其所在單位履行審核、公示、推薦手續;申報人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會計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由其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手續。
第十七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級主管部門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十八條 與本資格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詳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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