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經濟專業人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蘇職稱〔2021〕6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和我省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加強經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更好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經濟專業人員能力水平,有效釋放經濟專業人員創新創業活力,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各類企事業單位從事經營管理工作的專業人員。其中,人力資源管理、知識產權、農業經濟單列專業,單設標準,單獨評審。動態調整專業設置,在評價需求旺盛的金融等領域,適時增設新的專業。
第三條 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正高級經濟師。
第四條 經濟專業人員初、中級實行以考代評的方式,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副高級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正高級采取評審方式。初級、中級、副高級考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科目、統一大綱。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誠實守信。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其后兩年內不得再申報。
(四)在從事經濟工作中有違法行為,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惡劣社會影響的,不得申報。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考試評審規定行為的,不得申報。
第六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以來,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高級經濟師資格條件
第七條 學歷、資歷要求
參加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在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報高級經濟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從事經濟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從事經濟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從事經濟工作滿10年。
第八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能夠設計實施經濟項目或經濟活動方案,推動經濟活動有序合規展開。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經濟工作政策、實務研究,創新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
第九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經濟師資格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1年以上。
(二)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1項以上市(廳)級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管理創新、企業文化創優等項目方案的組織和實施,經實踐證明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四)主持小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主要經濟指標連續3年以上名列本市同行業企業前3名(以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五)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總價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濟項目的咨詢評估或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投融資項目的論證,經實踐證明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連續從事管理工作15年以上,為部門(單位)全面提高管理水平作出顯著貢獻,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七)從事經濟專業研究工作,承擔2項以上省(部)級重點課題或3項以上市(廳)級重點課題的研究,并寫出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研究報告。
第十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經濟師資格以來,須同時具備(一)至(十二)和(十三)至(十六)中的各一項:
(一)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3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
(二)主持戰略新興產業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2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
(三)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企業的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四)瞪羚企業的創始人或合伙人,企業近三年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五)在企業經營管理方面創新,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獲得國家級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三等獎1項或省級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二等獎1項(項目主要完成人)。
(六)主持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企業獲得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單項冠軍稱號。
(七)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市級以上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重大行業標準的制訂,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八)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2項市級以上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或全程籌建管理,投入使用后達到預期目標。
(九)主持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本市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前3名)作出突出貢獻(以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十)從事應用經濟研究工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三等獎、市(廳、局)級一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局)級二等獎2項以上獎勵(以獎勵證書為準),或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被市廳級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
(十一)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市級以上政府或社會組織開展的重大經濟活動,取得顯著成績。
(十二)從事經濟專業工作15年以上,對本專業有獨到見解,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效益)作出重要貢獻,或對行業的經濟活動有重大的指導作用,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十三)公開出版著作1部(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
(十四)在專業期刊發表論文1篇(不少于3000字,第一作者)。
(十五)在省級以上經濟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論文1篇(第一作者)。
(十六)為解決本地區、本行業或本部門(單位)經濟發展中的問題而撰寫的具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省級以上重大技術改造、基礎建設項目經濟評估報告2篇(前3名)。
第四章 正高級經濟師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正高級經濟師:
(一)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經濟工作滿5年。
(二)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經濟工作滿4年的;或者不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從事經濟工作滿5年的,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經濟師:
1. 省(部)級人文社會科學經濟或管理類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 獲得國家或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或入選省級以上人才計劃。
3. 獲得國家、省(或中央部委)表彰的優秀企業家、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等榮譽。
第十二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具有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務經驗,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經濟政策。熟練運用經濟工作專業理論、方法、技巧和相關政策法規,高標準組織設計、實施和評估經濟項目或活動方案,提升經濟運行水平。能夠指導助理經濟師、經濟師、高級經濟師等參與經濟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高效合規地開展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經濟活動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能夠針對具體經濟問題,開展經濟工作政策、理論與實務研究,創新經濟經營管理理念和專業方法,為本行業(地區、部門)的經營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連續主持大、中型企業或市屬以上事業單位的經濟工作3年以上,或作為主要骨干連續參與大中型企業或市屬以上事業單位的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連續主持縣屬事業單位、小型企業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連續主持(2年以上)或作為骨干參與(4年以上)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上榜企業經營管理。
(二)主持1項以上國家、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項目或大中型企業的中外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聯合、管理創新、企業文化創優等項目的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及組織實施。
(三)主持大型經濟活動的組織工作。近3年中每年主持1次以上高層次有影響的論壇、研討會或報告會等重大活動,本人在大會上發表價值較高的學術報告或專題演講。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具備下列(一)至(十三)和(十四)至(十五)中的各一項: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3年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以近三年審計報告為準)。政策性虧損企業不作盈利要求。
(二)主持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5年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本市同行業企業先進水平(前2名)作出突出貢獻(以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三)在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期間,為企業進入或保持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榜單作出重要貢獻;獨角獸企業或滬深京掛牌上市企業創始人或合伙人,企業近三年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四)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型企業的投融資、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等項目,達到預期目標。
(五)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省級以上重點行業規劃、重要經濟政策規章、重大行業標準的制訂,經主管部門批準付諸實踐,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2項省級以上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方案論證、可行性評估或全程籌建管理,投入使用后達到預期目標。
(七)主持1項國家級、或2項省(部)級經濟項目的可行性評估及組織管理,經實踐運用達到預期目標。
(八)從事應用經濟研究工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二等獎1項以上獎勵(以獎勵證書為準),或研究項目、研究報告等被省部級以上單位采納,并轉化為實施方案。
(九)主持高層次有影響的論壇、研討會等重大活動,本人在會上發表學術報告、專題研究,并經省內2名以上同行學科帶頭人評鑒具有較高水平和價值(須有書面評價意見)。
(十)主持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企業擁有1個以上中國馳名商標或2個以上江蘇省著名商標;或者企業擁有10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所獲專利已實施并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或者企業獲得中國工業大獎或省級以上質量獎。
(十一)主持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3年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本市同行業先進水平(前2名)作出突出貢獻(以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證明為準)。
(十二)主持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在企業經營管理方面創新,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獲得國家級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獎項1項或省級企業管理創新成果獎一等獎1項(項目主要完成人)。
(十三)主持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企業獲得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單項冠軍稱號。
(十四)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或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十五)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上公開發表具有較高水平的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第一作者)。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基本條件和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十七條 取得導游資格、拍賣師、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可對應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咨詢工程師(投資)、土地登記代理人、房地產經紀人、銀行業專業人員中級職業資格,可對應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取得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等相關職業資格,可根據國家《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對應初級或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并可作為報名參加高一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條件。對取得會計、審計、統計等屬性相近職稱系列(專業)的人才,現從事經濟專業工作,可直接參加高一級經濟專業職稱考試或評審。
第十八條 不具備本資格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經濟專業人才,須按照《江蘇省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辦法》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十九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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