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檔案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蘇職稱〔2021〕7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新要求,遵循檔案專業人員成長規律,健全科學化、規范化的檔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為檔案事業發展和檔案服務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關于深化檔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國有企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建立人事勞動關系的從事檔案工作的專業人員,不包括各類院校從事檔案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檔案專業職稱設置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五個層級,對應名稱依次為管理員、助理館員、館員、副研究館員、研究館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熱愛檔案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術修養和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能夠自覺運用新理念、新技術,提高檔案業務技能水平。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職稱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以來,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檔案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管理員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大學專科或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下同)畢業學歷,從事檔案工作滿 1 年,可初定管理員職稱。
第七條 專業理論水平及技術能力要求
(一)基本了解檔案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
(二)基本掌握檔案專業基本知識、檔案基礎業務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可以完成檔案初步整理和加工。
(三)積極完成本職工作,發揮良好作用。
第四章 助理館員資格條件
第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檔案工作,可初定助理館員職稱。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檔案工作滿 1 年,可初定助理館員職稱。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管理員職稱后,從事檔案工作滿 2 年;具備高中畢業學歷,取得管理員職稱后,從事檔案工作滿 4 年,可申報助理館員職稱。
第九條 專業理論水平及技術能力要求
(一)了解檔案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
(二)掌握檔案專業基礎知識、檔案業務工作方法和技能。
(三)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對檔案業務問題開展基本研究。
(四)較好地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任務。
第五章 館員資格條件
第十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檔案工作,可初定館員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助理館員職稱后,從事檔案工作滿 2 年,可申報館員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館員職稱后,從事檔案工作滿 4 年,可申報館員職稱。
(四)具備高中畢業學歷,取得助理館員職稱后,從事檔案工作滿 7 年,可申報館員職稱。
(五)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館員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報:
1. 檔案工作業績顯著,受到市級以上檔案業務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政府書面表彰。
2. 在收集、征集、搶救珍貴歷史檔案文獻或在檔案專業和現代化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者。
3. 獨著或合著并公開出版檔案專業著作(譯著、教材)1部(本人撰寫 5 萬字以上);獨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報刊公開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檔案專業論文 3 篇以上。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要求
具備獨立開展檔案業務工作的能力,具有檔案業務問題研究的能力,能夠參與制定本單位規章制度、標準規范,指導助理館員開展工作。
取得助理館員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檔案工作成績顯著,受到當地政府或檔案業務主管部門表彰;檔案管理工作達到規范化建設要求的主要參與者。
(二)獨立編寫本單位(部門)的檔案業務工作制度、技術規范、工作細則并付諸實施;提出符合檔案工作發展規律并能解決實際問題的建議和方案。
(三)獨立完成檔案資料匯編 5 萬字以上。
(四)參與檔案陳列展覽內容的編寫。
第十二條 專業理論水平及成果要求
比較熟悉檔案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系統地掌握檔案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取得助理館員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課題 1 項。
(二)參與完成檔案專業著作 1 部(本人撰寫 2 萬字以上)。
(三)在公開發行刊物獨立發表檔案專業文章 1 篇以上。
(四)獲市(廳)級以上檔案專業優秀論文 2 次以上。
(五)在市(廳)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交流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檔案專業論文 1 篇;提交有一定水平的檔案專業技術報告2篇。(本款適用于企業及縣以下從事檔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章 副研究館員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館員職稱后,從事檔案工作滿2年,可申報副研究館員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館員職稱后,從事檔案工作滿 5 年,可申報副研究館員職稱。
(三)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館員職稱后,從事檔案工作滿 5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館員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報:
1. 獲市級授予的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獲市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
2. 省(部)級檔案研究課題、技術攻關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和主要設計完成者。(以正式文件為準)
3. 主持完成1項或主要完成2項省部級檔案工作創新項目或試點項目。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要求
具備較高質量完成業務工作的能力和素質,能夠制定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的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對檔案工作開展具有較強指導意義。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館員的工作和學習。
取得館員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檔案工作業績顯著,受到市級以上檔案業務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政府表彰;所在單位檔案工作獲省級先進集體的主要貢獻者;檔案工作規范化建設水平位居省級前列的主要貢獻者。
(二)在檔案工作中創造了先進的工作經驗,并被市級以上檔案業務主管部門認可或推廣。
(三)負責或作為主要人員參加檔案業務工作方案、專業規范、標準及中(長)期發展計劃或規劃的制定,并付諸實施。
(四)主要參與開發的檔案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或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取得較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五)在承擔或組織檔案業務工作中,獨立組織完成一個基層單位的檔案工作和檔案管理工作,成績特別顯著。
(六)具有編審檔案專業中專以上教材的經歷;具有指導下一級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在市級以上檔案專業培訓授課不少于 20 學時。
(七)有較強的組織指導能力,能夠解決檔案專業領域較復雜、關鍵的業務技術問題,對重大的業務建設能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級主管部門采用。
第十五條 專業理論水平及成果要求
熟悉檔案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系統掌握檔案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具有較強檔案業務問題研究能力,有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術成果。
取得館員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中(一)至(六)條件之一和(七)、(八)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參與者。(以正式文件為準)
(二)市(廳)級優秀科技成果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正式文件為準)
(三)主持或主要參與市(廳)級科研課題或重點工作項目2項以上,執行情況良好。(以正式文件為準)
(四)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完成市(廳)級科研課題或專業工作項目,完成任務良好,經市級以上檔案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鑒定認可。
(五)獲省級以上檔案專業優秀論文二等獎以上獎項(獨立完成);市(廳)級檔案編研成果二等獎以上獎項主要完成人;主要參與編纂的檔案編研材料公開出版(副主編以上)。
(六)符合第十四條(一)至(七)條件之二。(本款適用于企業及縣以下從事檔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七)出版檔案專業學術著作或中專以上檔案專業教材 1 部(本人撰寫 3 萬字以上)。
(八)發表檔案專業學術論文 3 篇,且符合 1-4 條件之一:
1. 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檔案專業文章 3 篇(其中:核心期刊 1 篇)。
2. 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檔案專業文章 2 篇(其中:核心期刊 1 篇),省級以上檔案專業學術會議交流論文 1 篇或檔案專業技術報告 2 篇。
3. 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檔案專業文章 2 篇,省級以上檔案專業學術會議交流論文 1 篇或檔案專業技術報告 2 篇。(本款適用于企業及縣以下從事檔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4.1項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 1 篇檔案專業文章;1項發布實施的檔案類法規或規章(主要成員)可替代 1 篇檔案專業文章; 1 項檔案類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主要成員)可替代 1 篇檔案專業文章。
第七章 研究館員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后,從事檔案工作滿 5 年,可申報研究館員職稱。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后,從事檔案工作滿 5 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二,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二,可破格 1 年申報:
1. 省(部)級優秀科技成果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 1 項或三等獎 2 項;市(廳)級優秀科技成果獎(及相應獎項)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 2 項。(以正式文件為準)
2. 獲省級以上授予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獲省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
3. 主持完成在全省推廣應用的檔案專業某領域重大項目或技術成果。
4. 主持完成 1 項或參加完成 2 項檔案工作創新項目或試點項目,經省級以上檔案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達到該領域國內先進水平。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要求
工作中善于提出促進檔案事業發展的新思路、新方法,具有較強檔案業務問題研究能力,能創新性制定本單位、本行業的檔案工作規定和發展規范。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能夠有效指導副研究館員的工作和學習。
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檔案工作業績突出,獲省級以上檔案業務主管部門或市級以上政府表彰;所在單位檔案工作獲國家級先進集體的主要貢獻者;檔案工作規范化建設水平位居全國前列的主要貢獻者。
(二)具有豐富的檔案專業實踐經驗和較強的業務工作能力,負責檔案業務、理論咨詢,解決過業務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工作成績顯著,對全省檔案事業的發展有較大的貢獻。
(三)承擔、主持或主要參與制定縣級以上檔案事業中(長)期發展計劃或規劃、業務標準、規范性文件等,并付諸實施。
(四)能提出本系統或本單位重大項目的研究計劃、方案,負責組織實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五)具有很高的業務水平、較強的組織指導能力和開拓創新能力,對重大業務建設問題能提出具有行業領先的解決方案,得到省級以上檔案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六)具有指導下一級專業技術人員相關科研及成果審核的能力;參與編審出版大專以上層次的檔案專業培訓教材;在省級以上檔案專業培訓授課不少于 40 學時。
(七)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開發的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或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取得重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第十八條 專業理論水平及成果要求
深刻理解檔案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全面掌握檔案專業基礎理論和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
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后,具備(一)至(四)條件之一和(五)至(七)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參與省(部)級科研課題或重點工作項目執行情況良好;省(部)級優秀科技成果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主要參與者。(以正式文件為準)
(二)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參與者;市(廳)級優秀科技成果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正式文件為準)
(三)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市(廳)級科研課題 2 項。
(四)獲省級以上檔案專業優秀論文一等獎以上獎項(獨立完成);市(廳)級檔案編研成果單項一等獎以上獎項(主要完成人);主持編纂檔案編研材料 2 種以上并公開出版。
(五)作為主要作者出版檔案專業學術著作或檔案專業教材1部(本人撰寫 6 萬字以上)。
(六)參與完成檔案專業領域學術著作 1 部(本人撰寫 4 萬字以上),并獨立在國家級或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檔案專業學術論文 1 篇以上。
(七)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檔案專業學術論文 5 篇(其中:國家級檔案報刊或核心期刊 3 篇)。1項授權發明專利(第 1 發明人)可替代 1 篇核心期刊論文;1項發布實施的檔案類法規或規章(主持)可替代 1 篇核心期刊論文;1項檔案類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主持)可替代 1 篇核心期刊論文。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一條 同級轉評須轉崗滿 1 年后方可申報評審,轉評后須工作滿 1 年以上方可申報高一級職稱,原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檔案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省檔案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二十三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 3 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四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見附錄。
本文鏈接:http://www.ydjiaoyu.cn/zgtj/2448.html
版權聲明:部分素材來自網絡整理,如侵害了您的合法權益,請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