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工藝美術專業研究員級高級工藝美術師資格條件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深厚的文化素養和突出的藝術成就;具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專業創作中能夠汲取傳統文化和現代潮流的基本要素,作品具有獨特的藝術風格;能及時掌握國內外本專業以及相關學科的發展前沿動態,把握本專業的發展方向和開拓新的發展領域;具有培養和指導本專業高級技藝人員業務工作的能力。藝德、藝術造詣及業績能力為社會所公認。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特種工藝、民間工藝、文物修復、標本制作等)和現代藝術設計(視覺傳達、環境藝術、數碼藝術、工業設計、服飾設計等)的理論研究、設計、制作、科研、技藝管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無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取得高級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及以上。
取得高級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學位),取得高級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雖不具備規定學歷(學位),取得高級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省(部)級科技進步(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專業評比(及相應獎項,下同)一等獎以上項目或作品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其項目或作品以及專業能力經省級專家評審組認定達到較高水平。
3、省(部)級優秀設計(及相應獎項,下同)一等獎1項及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
4、組織、主持解決本專業關鍵性技術問題,填補國內空白并取得顯著技術成果和經濟效益。
5、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第一發明人)。
三、具備突出業績,取得高級工藝美術師資格3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
2、或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或獲得國家級、省級工藝美術大師以及省級工藝美術名人榮譽稱號。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高級工藝美術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的需要,參加江蘇省工藝美術行業繼續教育課程,并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技能知識,在某一領域有較深入的研究,提出本專業新的發展方向和開拓新的發展領域,對關鍵性制作工藝或新材料的應用進行總結提高,并形成獨到的理論,為本專業學科、技術帶頭人。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高級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1項以上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或課題的研究,或者參加編寫1項以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省(部)級規范、規程等工作。
(二)主創作品入選參加2次以上國家級的專業展覽,或者入選參加3次以上省(部)級的專業展覽,或者有2件/套以上的作品被省(部)級以上有關專業單位收藏。
(三)主持4項以上具重大影響的現代藝術設計項目。
(四)組織、主持解決本專業關鍵性技術問題,并取得重大的突破。
(五)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專利。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高級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1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省(部)級以上專業評比二等獎以上(1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或者主持3項以上具有較高藝術價值和收藏價值的工藝品的設計及制作。
(三)本人主持的藝術設計(環境藝術等)獲廳(市)級以上優質工程(設計)獎2項以上。
(四)主持解決過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五)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具有顯著經濟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者獲得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
(六)獲得省級以上“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或相應稱號。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級工藝美術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本專業著作、譯著(署名前三位)或個人創意設計作品集1部以上。
(二)在省級專業期刊發表或在省級學術會議(或專業網站)發布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
(三)為解決關鍵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技術總結等專業文章(第一作者)3篇以上。
第十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計算機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學位)。
(二)取得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或者取得國家或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規定科目的合格證。
(三)取得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核合格證。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申報人員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二條 由省外引進的有突出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三條 與本條件有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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