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1〕2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積極推進我省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著力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等傾向,充分調動廣大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的積極性,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水利行業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從事水利科學研究、規劃設計、水利工程施工、水利管理、水旱災害防御、水文水資源、生態河湖治理、水利信息化以及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發、生產、推廣應用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水利工程專業職稱設水利科學研究、水利規劃設計、水利施工建設、水利生產運行四個子專業。
水利科學研究專業包括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有關技術研究、技術推廣、科學試驗研究等技術崗位。
水利規劃設計專業包括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探、工程測量、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工程設計、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等技術崗位。
水利施工建設包括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技術、設備安裝、施工機械、建設管理、質量安全管理、水利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等技術崗位。
水利生產運行包括從事水利水電工程生產運行、工程管理、河湖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資源、水政監察、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生產計劃管工程專理、標準化和科技信息等技術崗位。
第三條 水利工程專業職稱設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五個層次,對應名稱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風端正,恪守科研誠信,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獻身精神,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職稱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五)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六)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了解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基本掌握本專業常用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八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業績、成果要求
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1.參與完成縣(局)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其研究成果通過鑒定。
2.參與完成水利工程項目1項以上。
3.在水利工程項目中參與解決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1項以上;或在處理水利工程項目質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隱患中措施得當。
4.參與開發、推廣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1項以上。
5.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業技術總結1篇以上;或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立項研究(論證)報告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職稱。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五)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獲得省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一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獲得省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十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二)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問題;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有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而撰寫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三)具有指導和培訓助理工程師的能力。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對應的各專業類別條件之一:
(一)水利科學研究
1.作為技術骨干參加完成的科研課題或科研項目,通過市(廳)級以上部門的驗收和鑒定。
2.作為技術骨干,參加省(部)級重點科研攻關項目的全過程。
3.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參與編寫研究大綱,確定技術路線或科研方案。
4.主持過2個以上科研試驗的具體操作以及測驗項目數據的采集。
5.具體承擔2個以上水利水電科研項目的原型觀測資料收集、資料分析、數值計算和資料整理。
(二)水利規劃設計
1.參與大、中型項目的規劃、勘測、移民安置、設計工作。
2.擔任中、小型項目的專項負責人,或主持小型項目全過程,負責編寫技術報告。
3.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編寫有關技術規范、技術標準。
4.參與編寫2項以上中型及以上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大綱,為主參與編寫中型及以上項目技術報告、技術專題報告、技術總結等技術文件。
5.在已完成的本專業技術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國內外先進技術,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經專家鑒定在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
6.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規劃、勘測、移民安置、設計項目的主要參加者。
7.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規劃、勘測、移民安置、設計項目的主持人或2項以上的主要參加者。
(三)水利施工建設
1.作為技術人員參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設并擔任專項施工負責人。
2.擔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3.在施工建設中,借鑒國內外先進的施工經驗,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1項以上,并取得成效。
4.參與編制大、中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投標文件等。
5.參與編制中、小型項目的專項施工方案、質量安全文件、度汛方案等。
6.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文明工地創建工作,并取得成效。
(四)水利生產運行
1.參加大型水利工程的生產運行技術工作,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擔任中型水利工程某一單項生產運行技術負責人,或負責小型水電站的生產運行技術工作,較好地完成任務。
2.作為專項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參與縣級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網運行技術咨詢等工作,較好地完成任務。
3.主持制定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生產運行管理辦法(質量監控)或對已有的技術標準、管理辦法提出過較為重要的技術性建議。
4.參與編寫分管范圍內技術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或獨立組織分管工作項目的實施,掌握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和質量管理情況,取得良好效果。
5.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省內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預報、水文測驗、站網建設、水文水資源調查及資料整編等工作。
6.主持1項或主要參與2項以上縣級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設。
7.主持1項或主要參與2項以上水行政許可(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許可、取水許可、采砂許可等)工作全過程。
8.作為主要參加者辦理2次以上水事案件,案卷被省、市評為優秀。
第十二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1.參加的項目獲市(廳)級以上科技獎,或縣級科技成果二等獎以上(以獎勵證書為準),或參與省(部)級以上優秀成果三等獎以上。
2.參加的省重點科研(推廣)、工程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生產等技術工作,經市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科研項目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較大社會、經濟效益;作為主要參加者辦理過水事案件(以驗收報告、專家審查、論證報告或行業獎勵證書為準)。
3.參加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設計、引進、實驗、示范、推廣等技術工作,解決了較大疑難技術問題,并取得市級主管部門的驗收認可(以驗收報告、鑒定報告或專家審查、論證報告或行業獎勵證書為準)。
4.獲本專業國家專利1項以上(以專利證書為準)。
5.參加編制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并頒布實施(以出版物參編人員名單為準)。
6.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撰寫本人直接承擔項目的技術報告(項目立項報告、可行性分析報告、科學實驗報告、研究設計報告、技術論證報告等)2篇以上。
第五章 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建筑)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位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四)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或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5.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第十四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長期在本專業工作,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水利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復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對應的各專業類別條件之一:
(一)水利科學研究
1.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加1項以上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2.主持完成省(部)級科技計劃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科技計劃科研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主管部門主持的驗收或鑒定。
3.主持或為主參與完成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的開發、應用和推廣2項以上,取得較大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并獲得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4.主持完成2項以上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項目,并通過主管部門驗收。
5.作為主要編寫者,完成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編制。
6.具有參加市(廳)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的論證、審查、驗收、鑒定的經歷,以及對科研成果的精確性、使用價值和所達到水平的評估能力。
(二)水利規劃設計
1.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大型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咨詢工作,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中型項目的工作1項以上(或任2個中型以上項目的專業負責人)。
2.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大型流域規劃或區域水利規劃全過程,或參與大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全過程;或作為專業項目負責人,負責中型流域規劃或區域水利規劃2項以上,或負責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2項以上。
3.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大、中型規劃、勘測、設計項目的論證、咨詢、審查、鑒定工作2項以上,且有可考證的重要技術性建議被采納。
4.作為主要編寫者,完成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的編制1項以上。
5.主持或為主參與完成省(部)級推廣項目或推廣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2項以上,取得較大成效并通過主管部門的認可。
6.作為技術負責人或為主參與,完成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下達或委托的重點項目2項以上,或省轄市業務主管部門下達或委托的重點項目3項以上,其中至少有1項經同行專家認定達到本行業或省(部)級先進水平。
(三)水利施工建設
1.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骨干,完成大型水利工程中專項施工建設(中型項目2項以上,小(1)型項目3項以上),并較好地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任務。
2.熟練掌握本專業施工技術方法,開發、應用2項以上新技術、新方法及新材料進行科學施工建設,并取得明顯成效。
3.作為主要編寫者,完成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的編制。
4.參加大、中型施工項目、施工方案、施工質量、施工報告的論證、審查、鑒定,并提出可考證的重要技術建議被采納。
5.根據技術標準編制施工計劃、施工方案和按招標要求編制標書,完成大、中型工程項目2項以上,或小型工程項目3項以上。
(四)水利生產運行
1.主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運行管理的全面技術工作,或在市、縣水利工程生產運行管理中,主持全面技術業務工作3年以上。
2.作為技術負責人,參加重點工程技術改造、改建、擴建、除險加固、信息化建設等管理工作。
3.主持排澇面積在15萬畝以上或灌溉面積在5萬畝以上及相應級別的農村水利工程管理,或主要參加排澇面積在60萬畝以上或灌溉面積在30萬畝以上及相應級別的農村水利工程管理。
4.在省(部)級水利管理、河湖管理、防汛、水文、水資源、節水、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中,曾主持該方面的業務工作。
5.作為主要編寫者,完成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水法規規章(含規范性文件)2項以上的編制。
6.主持省(部)級推廣項目或推廣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1項以上(主要參加者2項以上)。
7.主持查處重大水事違法案件聽證、重要河湖清障、調解省際、市際邊界水事糾紛的負責人,以及重大行政復議應訴答辯主要人員。
8.主持審查在主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或大型取水許可證2項以上(主要參加者3項以上),或省(部)級以上重點項目論證的主要參加者。
第十六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師職稱后,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1.參加的項目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或為主參加的項目獲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以上(以獎勵證書為準,限額定人員)。
2.以技術骨干參加的省重點科研(推廣)、工程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生產等技術工作2項以上,經省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科研項目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較大社會、經濟效益(以驗收報告、專家審查、論證報告或行業獎勵證書為準)。
3.參與主持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設計、引進、實驗、示范、推廣等技術工作,解決了較大疑難技術問題2項以上,并取得省級主管部門的鑒定、認可;獲得江蘇省水行政執法“辦案能手”稱號。(以驗收報告、鑒定報告或專家審查、論證報告或行業獎勵證書為準)。
4.作為主要發明人獲本專業國家發明專利1項以上(以專利證書前5名為準),具有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主要負責制訂、編制國家、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工法2項以上,或地方(團體)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工法3項以上,并公布實施(以出版物參編人員名單為準)。
6.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7.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2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
8.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等3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且成績顯著、貢獻突出;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一等獎1項以上和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和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
第十八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技術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前沿技術不斷應用發展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或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有較高價值的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技術發展。
(二)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掌握關鍵技術并能夠解決重大疑難問題,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創新方面有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
(三)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對應的各專業類別條件之一:
(一)水利科學研究
1.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1項以上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2.主持完成省(部)級科技計劃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科技計劃科研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主管部門主持的驗收或鑒定。
3.主持或為主參加完成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的開發、應用和推廣不少于2項,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并獲得業務主管部門認可。
4.主持完成3項以上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項目,并通過主管部門驗收。
5.作為主要編寫者,完成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的編制。
6.具有參加市(廳)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的論證、審查、驗收、鑒定的經歷,以及對科研成果的精確性、使用價值和所達到水平的評估能力。
(二)水利規劃設計
1.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大型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咨詢工作,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中型項目的工作2項以上。
2.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參與大型流域規劃或區域水利規劃全過程,或參與大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全過程;或作為項目負責人,負責中型流域規劃或區域水利規劃2項以上,或負責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2項以上。
3.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承擔大、中型規劃、勘測、設計項目的論證、咨詢、審查、鑒定工作2項以上,且有可考證的重要技術性建議被采納。
4.作為主要編寫者,完成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的編制2項以上。
5.主持或為主參加完成省(部)級推廣項目或推廣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3項以上,取得顯著成效并通過主管部門的認可。
6.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下達或委托的重點項目2項以上,或省轄市業務主管部門下達或委托的重點項目3項以上,其中至少有2項經同行專家認定達到本行業或省(部)級先進水平。
(三)水利施工建設
1.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以中標通知書和驗收證書等正式發布文件為準),完成大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設1項以上(或完成中型項目3項以上),并較好地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完工驗收,無等級以上質量、安全事故)。
2.熟練掌握本專業施工技術方法,開發、應用2項以上新技術、新方法及新材料進行科學施工,并取得明顯成效。作為第一發明人,取得適合于水利工程的發明專利1項,并應用于工程實踐。
3.作為主要編寫者,完成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省級以上工法的編制2項以上。
4.主持大、中型施工項目、施工方案、施工質量、施工報告的論證、審查、鑒定,并提出可考證的重要技術建議被采納。
5.主持完成大型工程項目2項以上或中型工程項目3項以上的建設報告、監理規劃、施工方案。
(四)水利生產運行
1.主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運行管理的全面技術工作5年以上。
2.主持大、中型工程改建、擴建、除險加固建設管理工作等。
3.主持排澇面積在15萬畝以上或灌溉面積在5萬畝以上及相應級別的農村水利工程2項以上,或主持排澇面積在60萬畝以上或灌溉面積在30萬畝以上及相應級別的農村水利工程。
4.主持水利工程管理、河湖管理、防汛、水文、水資源、節水、農田水利、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主要技術業務工作省級5年、市級6年、縣級8年。
5.作為主要編寫者,完成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水法規規章(含規范性文件)3項以上的編制。
6.主持省(部)級推廣項目或推廣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2項以上(主要參加者3項以上)。
7.主持查處重大水事違法案件聽證、重要河湖清障、調解省際、市際邊界水事糾紛的負責人,以及重大行政復議應訴答辯主要人員。
8.主持審查在主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或大型取水許可證3項以上(主要參加者5項以上),或省(部)級以上重點項目論證的主要參加者。
第二十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1.為主參加的項目獲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三等獎1項以上,或為主參加的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以獎勵證書為準,限額定人員)。
2.主持省級以上重點科研(推廣)、重點工程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建設、監理、施工、生產等技術工作3項以上,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科研項目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以立項、驗收報告、專家審查、論證報告或行業獎勵證書為準)。
3.主持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設計、引進、實驗、示范、推廣等技術工作,解決了復雜疑難技術問題4項以上,并取得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的鑒定、認可(以驗收報告、鑒定報告或專家審查、論證報告或行業獎勵證書為準)。
4.作為主要發明人,獲本專業國家發明專利2項以上(以專利證書為準),其中1項轉化實施,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主要負責制訂、編制國家、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2項以上,或負責制定、編制地方(團體)技術標準、規范、規程4項以上,并公布實施(以出版物參編人員名單為準)。
6.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7.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3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
8.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等5篇以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三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現從事水利工程專業,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十四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取得突出業績成果、作出較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
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符合貫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水利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員,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高級職稱,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正高級職稱,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出站博士后從事水利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業績突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高一級職稱。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水利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省水利工程專業中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二十七條 為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職稱。
第二十八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第三十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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