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石油化工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附錄
一、申報人須提交下列材料
1.“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或“專業技術資格初定表”。(簡稱“申報表”,下同)。
2.已實施執業資格注冊制度的專業,應提交執業資格證書及注冊或登記證書。
(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交的材料)
3.對照“第二條”適用范圍,將申報評審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4.對照“第四條”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職稱以來的年度考核情況填入“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
5.對照“第五條”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載取得現職稱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6.對照“學歷、資歷要求”,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或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部隊院校全日制教育畢業證書;或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校)對學制兩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所授予的黨校學歷;或技工院校畢業證書,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在參加職稱評定時分別視同中專、大專、本科學歷。能夠通過政府部門網絡平臺核驗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職稱證書,不需要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7.對照“專業理論知識要求”,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的證明材料。
8.對照“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并經單位核實確認。
9.對照“業績、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1份,業績成果證書和佐證材料(包括獲獎證書、圖紙、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成果鑒定書等)復印件。科研課題方面應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科技項目合同、鑒定或驗收證書。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監理、試驗檢測等方面,應提交本人為主編制的主要技術管理資料及參與全過程中關鍵節點材料。對要求取得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項目,需提供立項報告、建設單位、應用單位證明及反映全過程管理中關鍵節點材料。提交規定數量的論文、著作、專業文章或實例材料等。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日期,所有材料須按規定要求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廣的。
2.疑難:暫不明晰,難以確定。
3.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4.精通:有透徹的了解并熟練地掌握。
5.熟練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專業技術工作總結:對任現職期間專業技術工作情況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設計、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術工作、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內容。
10.實例材料:指將本人在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結合工程項目實際,解決專業技術問題的技術總結或項目報告。實例材料要求有個人觀點、問題剖析、解決方案及實施效果。
11.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學或技術開發任務。
12.重點工程:一般指列入國家計劃的工程為國家重點工程;列入省級計劃的工程為省級重點工程。
13.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一般指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科學技術獎項,如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等。
14.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一般指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優秀工程設計獎。
15.優秀工程咨詢、勘察設計獎:一般指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優秀工程咨詢獎和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包括優秀工程勘察、優秀工程設計、優秀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計算機軟件)。
16.優質工程獎:一般指政府部門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優質工程獎。
17.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主要完成人:指在該獎項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取得個人獎勵證書者。
18.優秀工程咨詢、勘察設計獎和優質工程獎主要完成人:指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業負責人、分項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提供相應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復印件。
19.項目負責人: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的人員。
20.技術負責人: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技術上負總責的人員,有相應的原始證明材料。
21.主要起草人:指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等制定過程中的負責人,或分項、子題的負責人。
22.有關設計等級標準,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類,按國家頒布的現行行業資質標準規范執行。
23.經濟效益:指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較大經濟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
24.社會效益:指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效益。
25.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針對某一專門研究題材的本專業著作。教材、手冊、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26.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類期刊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等上發表的論文不在此列。
27.期刊:指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并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28.學術會議(論壇):指以促進科學發展、學術交流、課題研究等學術性話題為主題的會議(論壇),學術會議(論壇)的范圍由省級石油化工工程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結合本專業領域實際情況確定。
29.交流論文:指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大會宣讀,并在相應論文匯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須提供會議通知(邀請函)、會議議程(日程)等證明材料。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文、交流論文等,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3.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和設區市,不含縣級市。
4.本條件所指的“石油化工工程專業(或相關專業)”,是指涉及石化領域的相關類專業,包括化工(材料)、精細化工、化工機械及技術管理專業。
5.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在校全脫產學習時間不計算為本專業工作年限。
6.資歷計算方法:從現職稱批準之日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7.凡提交的獲獎成果應提交相應專題證明材料。
8.本條件所指專業技術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9.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資歷、專業理論知識、工作經歷和能力、業績成果等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10.本條件所指專利,應有我國或國外的專利登記證書、專利轉讓合同和專利受讓單位的經濟效益證明等。
11.本條件所指推廣使用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須專業機構出具的認定或鑒定證書。
四、技術報告、論文、著作或實例材料要求
1.基本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須提交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學術交流文章等。論文發表時間為取得現職稱后。
2.專業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提交論文的內容必須與本人申報的專業類別一致,且與本人取得現職稱后主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一致。
3.內容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提交論文的內容須反映專業技術工作成果,要求理論聯系實際,具有詳實的基礎資料依據,能體現專業技術工作中解決問題能力或工作創新能力。
4.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或實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或書面推薦函(重點闡述項目情況及個人所起作用),附評價內容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5.論文替代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提交的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授權發明專利等業績材料替代論文要求時,相關業績不得重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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