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養老護理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3〕42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人才強省建設的部署要求,不斷提升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人才支撐力度,建立健全適應養老護理行業特點和人才職業發展需求的職稱制度,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養老護理專業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激發廣大養老護理人才的積極性、創造性,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我省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等單位從事養老護理服務與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養老護理專業技術資格納入衛生系列,設初級、中級、副高級三個層次,對應名稱依次為養老護理師、主管養老護理師、副主任養老護理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方略,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做到“兩個維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熱愛養老護理工作,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同時,該考核年度不得申報。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等處分的,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
(三)對存在偽造學歷、學位、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專著、剽竊他人技術或學術成果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并記入省誠信檔案庫。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養老護理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評審養老護理師資格:
(一)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經考察合格,可初定養老護理師資格。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可初定養老護理師資格。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經考察合格,可申報評審養老護理師資格。
(四)具備中專(含職高、技校)畢業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經考察合格,可申報評審養老護理師資格。
第七條 專業能力要求
掌握本專業所需要的基礎知識和操作技能,了解本專業領域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了解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項,以及2-7項中的兩項條件:
(一)平均每年從事養老服務一線護理、護理管理、護理教學工作時間總計不少于40周。
(二)能夠依據照護計劃獨立完成老年人日常照護工作。
(三)牽頭參與老年人常見的意外事件緊急處置和事后恢復。
(四)經常性參與對實習生、員工或者老年人家屬等進行護理知識和技能培訓。
(五)經常性參與機構管理制度、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質量管理、感染防控等方案的制定或修訂。
(六)參加縣(市、區)以上養老護理(及相關職業)技能大賽(獲得三等獎以上名次),或參與縣(市、區)以上養老護理(及相關職業)技能大賽的選手指導(獲得三等獎以上名次),或參與賽事執裁等工作。
(七)經常性參與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點籌開,或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等項目建設工作。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參加縣級以上養老護理(及相關職業)技能競賽并取得一等獎以上獎項,或獲得縣級以上養老護理(及相關職業)技能競賽優秀教練稱號。
(二)獲得本專業相關專利授權1項。
(三)參與市(廳)級以上本專業立項科研項目,且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四)參與機構市(廳)級以上本專業項目建設,且已通過審批。
(五)經常性參與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新產品的推廣應用。
(六)參與編寫本專業各類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指導原則及管理辦法等,并已被采納實施。
(七)參與編寫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并已出版。
(八)在有正式期刊號的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1篇。
(九)在市級以上專業論壇(會議)上宣讀或公開交流專業論文1篇。
(十)撰寫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個案分析、專項論證、技術方案等研究報告1篇,并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
第四章 主管養老護理師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格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評審主管養老護理師資格: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主管養老護理師資格。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養老護理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主管養老護理師資格。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的,取得養老護理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主管養老護理師資格。
(四)具備中專(含職高、技校)畢業學歷,取得養老護理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6年,可申報評審主管養老護理師資格。
(五)具備上述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養老護理師資格后,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提前1年申報:
1.獲得省級以上技術能手,或五一勞動獎章,或五一巾幗標兵等稱號。
2.省級以上養老護理技能競賽(及相應賽項)二等獎以上獎項獲得者或指導教練。
3.本專業市級以上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
第十條 專業能力要求
熟練掌握本專業所需要的基礎知識和操作技能,熟悉本專業領域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熟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不斷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并推廣應用,具有指導、培養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項,以及2-9項中的三項條件:
(一)平均每年從事養老服務一線護理、護理管理、護理教學工作時間總計不少于40周。
(二)熟練掌握老年人能力評估、風險評估、輔助用具需求評估等評估方法,對老年人常見身體、心理和社會功能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制定護理計劃并實施。
(三)牽頭參與老年人常見的意外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或修訂、培訓演練、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
(四)經常性參與對實習生、低級別員工或老年人家屬等進行護理知識和技能培訓;參與制訂培訓計劃,編寫培訓教案,評估培訓效果。
(五)主持機構管理制度、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質量管理、感染防控等方案的制定或修訂。
(六)運用質量管理工具對養老護理的過程和結果進行質量控制,并持續質量改進。
(七)參加市級以上養老護理(及相關職業)技能大賽(獲得三等獎以上名次),或者參與市級以上養老護理(及相關職業)技能大賽的選手指導(獲得三等獎以上名次)、或賽事執裁(不少于三次)等工作。
(八)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點籌開,或者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等項目建設工作,或參與三級以下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等項目的評估工作。
(九)經常性參與本專業技術革新、流程改造或再造、新項目推廣與運用。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一)參加市級以上養老護理(及相關職業)技能競賽并取得二等獎以上獎項,或獲得市級以上養老護理(及相關職業)技能競賽優秀教練稱號。
(二)獲得市級以上技術能手,或五一勞動獎章,或五一巾幗標兵等稱號。
(三)獲得本專業相關專利授權2項。
(四)市(廳)級以上本專業立項科研項目的主要參加者,且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五)主持完成機構市(廳)級以上本專業項目建設1項,且已通過審批。
(六)主持完成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新產品的推廣應用1項,并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七)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編寫本專業各類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指導原則及管理辦法等,并被采納實施。
(八)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編寫并發布本專業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
(九)參與編寫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并已出版。
(十)在有正式期刊號的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第一作者或者通訊作者)1篇。
(十一)在省級以上專業論壇(會議)上宣讀或公開交流專業論文1篇。
(十二)撰寫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個案分析、專項論證、技術方案等研究報告2篇,并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
第五章 副主任養老護理師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格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評審副主任養老護理師資格: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主管養老護理師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副主任養老護理師資格。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的,取得主管養老護理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可申報評審副主任養老護理師資格。
(三)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主管養老護理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要求,取得主管養老護理師資格后,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提前1年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獲獎項目的完成人。
2.省級以上養老護理技能競賽(及相應獎項)一等獎獲得者或指導教練;或者全國養老護理技能競賽(及相應獎項)二等獎以上獎項獲得者或指導教練。
3.獲得全國技術能手,或五一勞動獎章,或五一巾幗標兵等稱號。
4.本專業省級以上技能大師工作室領辦人。
第十三條 專業能力要求
熟練掌握本專業所需要的基礎知識和操作技能,深入了解本專業領域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并能在本專業領域中科學運用;熟練掌握和運用國際、國內領先的方法和技術,并能分析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熟練將新技術、新方法成果運用于工作實踐。具有指導、培養中級以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項,以及2-9項中的四項條件:
(一)平均每年從事養老服務一線護理、護理管理、護理教學工作時間總計不少于35周。
(二)主持老年人能力評估、風險評估、輔助用具需求評估,識別復雜案例及難題,指導制訂專項評估的實施計劃并督促執行。
(三)主持老年人意外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或修訂、培訓演練、突發事件處置、事后恢復及原因分析。
(四)主持各級專業(專項)培訓或繼續教育項目,制訂培訓計劃,編寫培訓教案,評估培訓效果。
(五)主持或參與省級以上行業政策、法規、制度、標準、規劃等方案的制定或修訂。
(六)構建質量管理工具,對養老護理的過程和結果進行質量控制,并持續質量改進。
(七)參與省級以上養老護理(及相關職業)技能大賽的選手指導(獲得三等獎以上名次)、或賽事執裁(不少于三次)等工作,或參與省級以上養老護理(及相關職業)技能大賽的專家組工作。
(八)主持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點籌開,或主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等項目建設工作,或參與四級以上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等項目的評估工作。
(九)主持本專業技術革新、流程改造或再造、新項目推廣與運用。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三項:
(一)參加省級以上養老護理(及相關職業)技能競賽并取得二等獎以上獎項,或獲得省級以上養老護理(及相關職業)技能競賽優秀教練稱號。
(二)獲得省級以上技術能手,或五一勞動獎章,或五一巾幗標兵等稱號。
(三)獲得較大價值或取得較大經濟效益的本專業專利授權1項。
(四)市(廳)級以上本專業立項科研項目(課題)的主要完成人,且課題已通過鑒定或準予結題。
(五)主持完成機構省(部)級以上本專業項目建設1項,且已通過審批。
(六)主持完成本專業新技術、新項目、新產品的推廣應用2項,并取得較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七)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編寫并發布本專業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
(八)參與編寫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并已出版。
(九)在有正式期刊號的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第一作者或者通訊作者)1篇。
(十)在國家級專業論壇(會議)上宣讀或公開交流專業論文1篇。
(十一)撰寫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個案分析、專項論證、技術方案等研究報告2篇,并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申報各級專業技術資格應提交相應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六條 實行申報承諾制。申請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等作出承諾,并自愿接受因失信行為帶來的各項處罰。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十七條 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資歷要求、專業能力要求、業績成果要求等條件在申報職稱評審時必須同時具備。
第十八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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