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林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1〕1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林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積極推進我省林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著力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等傾向,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人才創新創業活力,不斷促進林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林業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江蘇省內從事林業、園林綠化、林業生態、野生動植物保護、木材科學與工程、林業休憩、自然保護地管理等涉林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林業工程專業職稱設置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五個層級,對應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學風端正,恪守科研誠信,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的,按相應辦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黨紀、政務和行政處分者,在受處分影響期間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并記入省誠信檔案庫。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五)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六)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了解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八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一)技術員
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助理工程師
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1.參與完成縣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其研究成果通過鑒定。
2.參與起草或編制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1項以上。
3.參與完成林業工程項目1項以上。
4.工作中解決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1項以上。
5.參與開發、推廣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1項以上。
6.參與完成的工作成果獲得本行業相關獎項或榮譽。
7.作為起草人,為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業技術總結1篇以上;或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立項研究(論證)報告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五)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林業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報:
1.獲得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獎項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獲得省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一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獲得省優質工程獎1項,或市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在基層一線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十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規程和法規;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新技術應用和技術開發設想。
第十一條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問題;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開展專業技術工作。
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1.參加并完成縣級以上下達的課題、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鑒定。
2.參與并完成市以上有關涉林法律法規、規章的起草或參加編制本專業行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1項以上,并已頒布實施。
3.參加制定并完成本部門、本地區和本專業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技術規范(規程)3項以上。
4.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型專利2項以上,產品經有關部門批準生產、使用,并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須附相關證書、證明材料)。
5.參加選育當地1個以上林木優良品種,或參加2個以上較高水平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成果的引進、轉化與推廣應用(須附相關證明材料)。
6.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加林木良種繁育和品種改良工作,累計推廣造林面積0.8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增益10%以上,或推廣經濟林面積0.5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增益15%以上,作業質量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7.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培育林木良種合格苗5萬株以上(市、縣、鄉鎮相應遞減30%),并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
8.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累計完成工程造林1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業質量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9.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參加營林工程2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作業質量經市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且森林資源蓄積年增長率達國家或省制定的有關標準。
10.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累計修復濕地0.5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作業質量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11.在林業資源管護工作中連續3年或累計5年,達到林業災害控制責任指標,或在預防和撲滅林業災害中作出較大貢獻,并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或認可。
12.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工作中,研制、推廣應用新技術、新藥劑藥械,林木受害率明顯下降,防治率、監測覆蓋率、種苗產地檢疫率達到規定指標,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13.參加縣以上林業資源調查、監測或林業專業調查2次以上,并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在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工作范圍擴展至鄉鎮,并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14.參加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地建設管理及技術工作或濕地、野生動植物保護等工作,有顯著成績,受到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1次以上。
15.在勘測設計、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經濟林建設等項目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或改善企業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經濟效益達10%以上的項目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者開發的新產品被評為市級以上名優產品或綠色食品。
16.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本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7.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三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8.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縣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9.在林業綜合服務、科技管理、法治建設、體系建設等方面成績突出,獲得當地政府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或表彰。
20.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較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立項研究(論證)報告1篇以上。
第五章 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四)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報:
1.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中國專利銀獎以上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獲得者(排名前3,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5.擔任市級以上涉林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學科負責人。
6.在基層一線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第十三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法規;及時了解并跟蹤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需求,并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技術發展規劃。
第十四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有較豐富的專業技術實踐經驗,能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林業工程項目或重要技術開發與研究課題的能力,能夠指導工程師完成相應的專業技術工作。
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下列1至17條中的2條和18至21條中的1條:
1.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課題、項目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廳)級課題、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成果鑒定或驗收。
2.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省級以上有關涉林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編制等1項以上,并已頒布實施。
3.作為主要完成人,創新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新模式、新工藝、新材料2項以上,或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模式、新工藝、新材料3項以上,并被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
4.作為主要完成人,獲本專業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新型實用專利4項以上(排名前2),且產品經有關部門批準生產、使用,并取得明顯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須有專利證書和專利實施單位證明)。
5.在林業工程項目中解決復雜、疑難技術問題3項以上,或在處理重大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隱患中,措施得當,社會、經濟效益顯著,并經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6.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進步獎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獎項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7.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加林木良種繁育和品種改良工作,累計推廣造林面積3萬畝以上(市、縣、鄉鎮相應遞減30%)、增益15%以上,或推廣經濟林面積3萬畝以上(市、縣、鄉鎮相應遞減30%)、增益20%以上,作業質量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8.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培育林木良種合格苗10萬株以上(市、縣、鄉鎮相應遞減30%),并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
9.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累計完成工程造林4萬畝以上(市、縣、鄉鎮相應遞減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業質量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10.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累計完成營林工程10萬畝以上(市、縣、鄉鎮相應遞減30%),作業質量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11.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累計修復濕地2萬畝以上(市、縣、鄉鎮相應遞減30%),作業質量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12.在林業資源管護工作中連續5年或累計8年達到災害控制責任指標,或在預防和撲滅森林災害中應用新技術做出重要貢獻,并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或認可。
13.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工作中,采用新手段、新藥劑藥械,林木受害率明顯下降,防治率、監測覆蓋率、種苗產地檢疫率達到國家標準,并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14.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縣以上林業資源調查、監測或林業相關專業調查3次以上,并經省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15.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加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地建設管理及技術工作、森林植被生態恢復與保護、濕地保護修復和重點野生動植物保護等工作,有突出成績,受到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
16.在勘測設計、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經濟林果等項目中,作為主要參加人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或改善企業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經濟效益達20%以上的2項(或30%以上的1項),或所主持開發的新產品被評為國優、省優、部優或綠色食品(須有相關證明)。
17.在林業綜合服務、科技管理、法治建設、體系建設等方面成績突出,獲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2次以上。
18.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教材、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或參與出版明確標明個人撰寫內容的本專業教材、學術著作、譯著(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19.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省級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字數不少于3000字;在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作者之一發表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20.撰寫市級以上本專業較高水平的技術培訓教材、講義5萬字以上(在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撰寫縣級以上本專業的技術培訓教材、講義3萬字以上),并須公開發表或內部發行。
21.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等2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業績水平和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報:
1.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一等獎1項以上和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和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的項目經理或技術負責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擔任省(部)級涉林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省級以上重點學科的學科帶頭人。
5.主編公開發行的林業科普類、技術類著作(20萬字以上),出版發行數量達10萬冊以上(圖書出版時版權頁未標明印數的,需有出版管理部門的圖書印刷發行情況證明)。
6.在基層一線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
第十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并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為本專業學科、技術帶頭人;系統掌握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法規,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
第十七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實踐經驗,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重大技術問題。能解決生產建設、技術開發與應用中關鍵性技術難題。能指導林業高級工程師完成相應的專業技術工作。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1至5條、6至10條、11至12條中的各1條: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專業省(部)級以上課題、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成果鑒定;或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重點課題、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成果鑒定。
2.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國家涉林法律、法規或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1項以上,并已頒布實施;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省級涉林法規或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2項以上,并已頒布實施。
3.主持研制林業新產品、新品種、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3項以上,已投入生產,經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且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4.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涉林國家發明專利2項以上,并已推廣應用,且取得顯著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須附相關許可、證明材料)。
5.在林業資源管護、利用、技術服務,以及項目規劃建設、科技管理、體系建設等工作中,表現突出,成效顯著,受到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3次以上。
6.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獎項項目1項以上,或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7.主持研制或開發的林業成果在國家(國際)舉辦的科技活動中獲金、銀質獎。
8.培育的林木品種通過省級以上品種審定委員會審(認)定(前2名,須提供良種證書等有效證明)。
9,主持完成省級以上重點工程1項以上,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或主持解決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關鍵性的技術問題1項以上,取得重要成果;或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新技術2項以上,對本專業技術發展取得突破性進展,并產生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以上均須附相關證明)。
10.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優秀專利發明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11.作為主編或主審,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或參與出版明確標明個人撰寫內容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12.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工程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現從事林業工程專業,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林業工程職稱。
第二十一條 高技能人才申報評定職稱時,應突出職業能力和工作業績評定,注重評價高技能人才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難題、完成工作任務、參與技術改造革新、傳技帶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貢獻,把技能技藝、工作實績、產品質量、技術和專利發明、科研成果、技能競賽成績等作為評價條件,淡化論文要求,具體實施細則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基層一線是指在鄉鎮、林場、自然保護地,以及在縣域內企業工作的企事業人員。對長期在基層一線從事林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人才,可將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及基層工作年限等作為推薦和評價的重要依據,適當放寬學歷、科研能力、論文等要求。在推薦及評審過程中,注重基層一線專業技術人才的奉獻精神及工作實績。
第二十三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江蘇省從事林業、園林綠化、林業生態、野生動植物保護、木材科學與工程、林業休憩、自然保護地管理等涉林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林業包括林學、森林培育、森林經營、林木遺傳與育種、森林資源監測、林業調查規劃、森林防火、食用林產品安全、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植物檢疫、資源與林政管理、茶學、果樹、經濟林、林特產品、林業經濟管理、森林保護學、森林經理學、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林木遺傳學、林業科技管理、林業信息管理、林業技術推廣、林下復合經營等;園林綠化包括園林綠化、森林公園、城鄉綠化規劃等;林業生態包括林業生態學、林業生物科學與技術等;野生動植物保護包括野生動物保護及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動物學、野生動物管理、森林植物學、野生植物保護、園林植物、植物病理學等;木材科學與工程包括林產化工、木材加工、木材科學與工程、家具設計、家具與木制品工程等;林業休憩包括森林生態旅游、濕地生態旅游、森林康養等;自然保護地管理包括森林公園管理、濕地公園管理、地質公園管理、自然保護區管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海洋公園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護、濕地保護與修復等。
第二十四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取得突出業績成果、作出較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
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符合貫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林業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員,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高級職稱,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正高級職稱,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出站博士后從事林業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業績突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高一級職稱。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林業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林業工程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省林業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二十七條 為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工程類專業碩士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職稱。
第二十八條 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獲得各級“勞動模范”稱號、“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以及在各級涉林技能大賽中獲得獎項,可作為申報評審高一級職稱的重要參考條件,具體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申報或取得的職稱資格,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記錄期內不得申報。
第三十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第三十一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地區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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