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紡織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1〕1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紡織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推動我省紡織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進一步調動廣大紡織行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提升技術攻關能力,突破關鍵核心技術,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推進紡織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紡織行業的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紡織工程專業(含紡織、染整、服裝、針織、化纖、絲綢、毛麻、家用紡織品、產業用紡織品、紡織機械、紡織空調除塵)的應用科學研究、產品開發設計、紡織工程設計、紡織工藝設計、生產技術管理、質量管理、設備管理、技術推廣、產品檢測、產品標準制修訂與科技信息等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紡織工程專業職稱設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五個層次,對應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術修養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式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過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或偽造試驗數據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中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五)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六)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對本行業中產品的研究、設計、制造、試驗檢測、技術改造、工程設計工作、質量管理和技術管理工作。
(二)參與本行業的專業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工作。
(三)參與過1項以上紡織工程的設計工作。
(四)參與過1項以上行業規范、技術標準或企業主導產品技術標準的制定,技術規范、工藝文件、管理辦法等制(修)訂工作。
(五)參與過企業中設備的管理、維修、養護工作。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2條以上:
(一)參與縣(局、區)級以上科研項目或新產品開發項目1項以上。
(二)獲授權發明專利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1件以上。
(三)參與完成的工作成果獲得本行業相關獎項或榮譽。
(四)參與起草專業技術總結、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立項研究(論證)報告或公開發表論文(包括專業學術會議報告)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工程師資格: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職稱。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五)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獲市(廳)級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長期在基層一線或在經濟薄弱地區從事紡織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十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熟悉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完成對紡織行業中產品的開發研究、設計、制造或技術管理、技術改造工作、工程設計工作。
(二)完成本行業專業的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經實踐驗證基本正確。
(三)參與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團體標準或企業主導產品技術標準的制定,技術規范的編寫,并獲批準、發布、實施。
(四)完成企業中關鍵設備或復雜設備維修工作的全過程或成套設備的管理、養護、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五)作為技術人員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1項以上,并經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六)完成對本行業有影響的檢驗、檢測、試驗、計量技術的應用,并證明有效。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2條以上:
(一)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或新產品開發項目1項以上。
(二)獲得授權發明專利(排名前2)1件或授權實用新型專利(第1人)1件以上。
(三)獲市(廳)級科學技術獎項(或相應獎項)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參加完成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的制定1項以上,或參加本企業主導產品標準的制定1項以上,并獲批準、發布,用于生產實踐。
(五)參與編著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或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以第一作者發表論文1篇以上(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的報告和專項研究報告可替代)。
第五章 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四)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五)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的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長期在基層一線或在經濟薄弱地區從事紡織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第十三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過市(廳)級重點項目、科研、規劃、設計、咨詢、推廣及技術攻關、試驗檢測等專業技術工作1項以上。
(二)完成本行業重大技術分析和市場分析2項以上,經實踐驗證基本正確。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過行業、地方技術標準1項或團體標準2項以上,并獲批準、發布、實施。
(四)主持科技研發和產品開發項目1項以上,相關成果經權威部門認定為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并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五)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3項以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六)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對本行業有影響的檢驗、檢測、試驗、計量技術的研究,并證明有效。
(七)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成套工程項目國內外投標、承包、施工、驗收任務。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一)至(六)和(七)至(九)中的各一項:
(一)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獎(或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負責完成3項技術難度較高和復雜的本行業產品或設備關鍵部件的研究、設計、制造技術、檢驗技術和技術管理,經行業專家評審或鑒定,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作為第一發明人獲授權發明專利并實施應用,經權威部門認定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四)主持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經權威部門認定國內領先水平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負責完成1項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的制定,或團體標準2項,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3項企業主導產品標準的制定,并獲批準、公布,用于生產實踐。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在國家戰略、“一帶一路”工程建設項目中,獲得1項以上項目所在國政府部門頒發的榮譽或獎勵。
(七)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八)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九)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相應獎項)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長期在基層一線或在經濟薄弱地區從事紡織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
第十六條 專業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省(部)級以上規劃、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1項以上或主持完成過市(廳)級規劃、
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成果鑒定。
(二)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省(部)級以上重點項目科研、規劃、設計、咨詢、推廣及技術攻關、試驗檢測等專業技術工作。
(三)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過國家標準1項或行業、地方技術標準2項或團體標準3項,并獲批準、發布、實施。
(四)主持科技研發和產品開發項目2項,相關成果經權威部門認定為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并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十七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一)至(四)和(五)、(六)項中的各一項:
(一)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相應獎項)三等獎以上1項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省(部)級以上專利獎的主要發明人;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獲授權發明專利2件并實施應用,經權威部門認定為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并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主持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等已投入生產,經過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且可比性技術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四)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制定本行業(或細分行業)的省級以上技術標準,且該標準已在行業(或細分行業)得到推廣,取得明顯的質量提升和經濟效益。
(五)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六)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2篇。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的《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現從事紡織工程專業,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紡織工程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十一條 對長期在基層一線和經濟薄弱地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評審中適當放寬學歷要求,淡化論文要求,加大對愛崗敬業、解決實際能力、工作業績、工作年限等評價指標的權重。
第二十二條 高技能人才申報評定職稱時,要以職業能力和工作業績評定為重點,注重評價高技能人才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難題、完成工作任務、參與技術改造革新、傳技帶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貢獻,把技能技藝、工作實績、產品質量、技術和專利發明、科研成果、技能競賽成績等作為評價條件,淡化論文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申報人員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取得突出業績成果、作出較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符合貫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紡織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員,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高級職稱,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正高級職稱,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出站博士后從事紡織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業績突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高一級職稱。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紡織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省紡織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二十六條 為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職稱。
第二十七條 突出申報人員品德與職業道德,將“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省市“勞動模范”、省市“先進工作者”、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其他相應層級及以上稱號)等榮譽稱號作為重要的評審依據。
第二十八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第三十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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