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1〕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省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積極推進我省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著力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獎項、唯論文”等阻礙專業技術人員職業發展的障礙,充分調動廣大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行業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從事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科研、設計、建造、維修、檢驗、檢測、規劃、技術管理以及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發、生產、推廣應用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職稱設結構物設計與制造、動力裝置與設備、電氣與自動化和科技管理四個子專業。
結構物設計與制造專業包括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的產品及鋼結構、性能與試驗、焊接與材料、涂裝、舾裝、建修造工藝等研發、設計、生產及應用的專業技術崗位。
動力裝置與設備專業包括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的動力裝置、輔助設備、甲板機械、防污染設備、鍋爐、壓力容器、特種機械、通風與空調、海工模塊、系統管系等產品研發、設計、生產及應用的專業技術崗位。
電氣與自動化專業包括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的電力與電氣系統(設備)、自動化系統(設備)、智能與信息化系統、船舶通信與導航系統、照明系統等產品研發、設計、生產及應用的專業技術崗位。
科技管理專業包括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制造過程中相關管理、檢驗、檢測、質量、安全、技術開發、信息和技術保障等專業技術崗位。
第三條 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職稱設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五個層次,對應名稱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風端正,恪守科研誠信,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獻身精神,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職稱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茖W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五)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六)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上級相關文件中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了解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行業)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三)熟悉本專業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八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從事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同時具備下列(一)~(十)條中的2條:
(一)參與完成船舶與海洋工程項目(產品)1項以上。
(二)參與省級以上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項目1項(以相關文件為準)。
(三)參與解決船舶與海洋工程項目(產品)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1項以上;或在處理船舶與海洋工程項目(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隱患中,措施得當。
(四)參與完成2項以上項目管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項目報價、檢驗、檢測、招標投標等專業技術管理工作(須提供反映全過程管理中關鍵節點的證明材料)。
(五)參與開發、推廣具有對本企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1項以上;或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1項以上。
(六)獲得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領域實用新型專利1項以上。
(七)參與完成1項縣(處)級以上科研項目或1項縣(處)級以上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領域的軟件項目、智能制造項目、信息技術應用項目或市(廳)級核心技術攻關項目1項以上。
(八)參與縣(處)級以上本專業相關的規劃、咨詢、行業政策(調查報告)等研究課題。
(九)參與起草或編制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1項以上;或參與起草與編制企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1項以上。
(十)參與完成本專業為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技術總結報告1篇以上;或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立項研究(論證)報告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工程師職稱: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職稱。
2.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4.具備大學??茖W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5.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相應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二)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報:
1.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證書為準)。
2.省(部)級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項目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相應證明文件為準)。
3.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十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行業)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三)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四)能對一般技術進行總結和分析,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新技術應用和技術開發的初步建議。
(五)掌握與本專業相關的關聯知識。
第十一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從事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同時具備下列(一)~(十四)條中的2條:
(一)參與完成船舶與海洋工程1項以上大中型項目(產品)或2項以上小型項目(產品)的專業技術工作;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大中型項目(產品)或2項以上小型項目(產品)全過程技術管理工作,并編制主要技術管理文件;或參與完成1項以上大中型項目(產品)或2項以上小型項目(產品)的全過程管理工作,并編制主要技術管理文件。
(二)參與省(部)級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項目1項以上(以相關文件為準)。
(三)參與解決船舶與海洋工程項目(產品)中較為復雜、疑難技術問題2項以上;或在處理重大的項目(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隱患中,措施得當,效果顯著。
(四)參與完成2項以上大中型項目管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項目報價、檢驗、檢測、招標投標等專業技術管理工作(須提供反映全過程管理中關鍵節點的證明材料)。
(五)參與開發具有對本企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2項以上;或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2項以上。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領域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
(七)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以上縣(處)級科研項目,并通過驗收;或參與市(廳)級核心技術攻關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驗收。
(八)參與完成1項以上市(廳)級以上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領域的軟件項目、智能制造項目、信息技術應用項目等,具有示范帶動作用(須提供反映全過程管理中關鍵節點的證明材料)。
(九)參與完成市(廳)級以上本專業相關的規劃、咨詢、行業政策(調查報告)等研究課題,并通過驗收。
(十)獲得本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獎1項以上(以個人證書為準)。
(十一)參與起草或編制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1項以上;或參與起草與編制企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2項以上。
(十二)參與完成本專業為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技術總結、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立項研究(論證)報告等2篇以上。
(十三)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
(十四)被市級行業主管、應急等部門聘為安全生產專家,并累計參與5次以上市級組織檢查、授課等工作(以檢查通知、檢查記錄等為準);或作為專家參與1次一般事故調查(以通知文件或事故調查報告或聘書為準);或被省級以上行業主管、應急等部門聘為專家(以聘書或通知文件為準)。
第五章 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2.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4.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相應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二)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10,以個人證書為準)。
2.省(部)級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項目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相關文件為準)。
3.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發明人;或省(部)級專利發明人獎獲得者(以個人證書為準)。
4.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工作累計滿20年的專業技術人才。
第十三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行業)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系統地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
(三)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
(四)能對中大型技術問題進行總結和分析,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新技術應用和技術開發的建議和措施。
(五)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將新技術、新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
(六)熟悉相關專業的主要技術知識和現代管理科學知識。
第十四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一)從事結構物設計與制造、動力裝置與設備、電氣與自動化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同時具備下列1~10條中的2條及11~13條中的1條: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船舶與海洋工程2項以上大型項目(產品)或1項大型和2項中型項目(產品),或5項以上中小型項目(產品)的專業技術工作。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項目1項以上(以相關文件為準)。
3.作為主要完成人,解決船舶與海洋工程項目(產品)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3項以上;或在處理重大的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隱患中,措施得當,社會、經濟效益顯著,并經相關部門或機構認可。
4.作為主要完成人,開發具有對本企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或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且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
5.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領域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新型實用專利4項以上,并取得較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須附相關許可、證明材料)。
6.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優秀專利發明人獎1項以上(以個人證書為準)。
7.主持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在市(廳)級以上有關部門(機構)授牌的工程(技術)中心、公共服務平臺、科技創新平臺、重點實驗室等機構中,完成2項以上本專業研發項目的全過程。
8.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驗收;或完成省(部)級核心技術攻關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驗收。
9.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證書為準)。
10.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1項省級(團體)或2項行業(地方)標準、規范、規程、工法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或完成4項以上企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
11.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12.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高水平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2篇以上。
13.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團體)以上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工法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1件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二)從事科技管理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下列1~7條中的2條及8~11中的1條: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以上區域性規劃咨詢項目,并通過驗收。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以上市(廳)級行業政策研究(調查報告)、標準、規范研究等課題,并通過驗收。
3.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5項以上中小型項目(產品)的全過程技術管理工作,并編制主要技術管理文件。
4.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2項以上大型項目管理、質量監督、安全監督、項目報價、檢驗、檢測、招標投標等專業技術管理工作(須提供反映全過程管理中關鍵節點的證明材料)。
5.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2項以上市(廳)級以上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領域的軟件項目、智能制造項目、信息技術應用項目等,具有示范帶動作用(須提供反映全過程管理中關鍵節點的證明材料)。
6.作為主要完成人,解決大型船舶與海洋工程項目(產品)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3項以上;或在處理重大的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隱患中,措施得當,社會、經濟效益顯著。
7.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省級(團體)或2項行業(地方)標準、規范、規程、工法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或完成4項以上企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工法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
8.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9.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2篇以上。
10.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工法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11.作為專家參與1次以上較大以上事故應急搶險、調查(以通知文件或事故調查報告或聘書為準)。
第六章 正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1項以上或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證書為準)。
2.國家級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項目1項的主要完成人(以相關文件為準)。
3.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以個人證書為準)。
4.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
第十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熟練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熟練運用(參與制定)技術(行業)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并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為本專業學科、技術帶頭人。
(三)系統掌握運用本專業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四)具有應用(開發)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成果的能力。
(五)能對重大關鍵技術問題進行總結和分析,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新技術應用和技術開發的發展規劃。
(六)熟練掌握運用相關專業的主要技術知識和現代管理科學知識。
第十七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一)從事結構物設計與制造、動力裝置與設備、電氣與自動化專業技術工作,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1~8條中的2條、9~11條中的1條:
1.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船舶與海洋工程3項以上大型項目(產品)的專業技術工作,并解決過本專業重大關鍵性技術問題。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項目2項以上(以相關文件為準)。
3.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領域發明專利2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6項以上,并已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
4.獲得省(部)級優秀專利發明人獎2項以上(以個人證書為準)。
5.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級及以上重點項目、重大科技攻關;或在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以及在消化引進高科技產品、技術項目中,創造性地解決了重大技術難題,經相關機構評價,其技術水平處于國內先進或省內領先地位,并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6.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驗收;或完成省(部)級核心技術攻關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驗收;或完成市(廳)級科研項目3項以上,并通過驗收。
7.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以個人證書為準)。
8.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1項以上國際、國家、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工法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或2項以上省級(團體)標準、規范、規程、工法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
9.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10.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省級以上本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團體)以上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工法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1件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11.獲得省級以上“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或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
(二)從事科技管理專業技術工作,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后,須同時具備1~5條中的2條及6~8條中的1條: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以上規劃咨詢、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驗收;或完成市(廳)級規劃咨詢、科研與技術開發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驗收。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行業政策研究(調查報告)、標準、規范研究等課題,并通過驗收。
3.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船舶與海洋工程3項以上大型項目(產品)全過程技術管理工作,并編制主要技術管理文件。
4.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4項以上市(廳)級以上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領域的軟件項目、智能制造項目、信息技術應用項目等,具有示范帶動作用(須提供反映全過程管理中關鍵節點的證明材料)。
5.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1項以上國家或行業的標準、規范、規程、工法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或2項以上省級(團體)標準、規范、規程、工法的編制,并已頒布實施。
6.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7.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3篇以上。
8.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2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已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工法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與管理人才,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現從事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職稱。
第二十一條 高技能人才申報評定職稱時,應突出職業能力和工作業績評定,注重評價高技能人才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難題、完成工作任務、參與技術改造革新、傳技帶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貢獻,把技能技藝、工作實績、產品質量、發明專利、科研成果、技能競賽成績等作為評價條件,淡化論文要求,具體實施細則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人員,可將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及基層工作年限等作為推薦和評價的重要依據,適當放寬學歷、資歷、科研能力、論文等要求。在推薦及評審過程中,注重基層一線專業技術人才的奉獻精神及工作實績。
第二十三條 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業績成果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
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符合貫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在博士后工作站從事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員,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高級職稱,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正高級職稱,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出站博士后從事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業績突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高一級職稱。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省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二十六條 為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工程類專業碩士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職稱。
第二十七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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