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練員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職稱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加強體育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體育總局關于深化體育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76號)和《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江蘇省教練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的通知》(蘇職稱〔2021〕4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我市從事培養、訓練運動員和指導群眾參與全民健身活動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教練員初、中級職稱對應名稱分別為初級教練、中級教練。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熱愛體育事業,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正常晉升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任期內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為“優秀”。
任現職以來,出現如下情況,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等次評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
(三)存在偽造學歷(學位)、資歷證書、任職年限,以及提供虛假業績、剽竊他人學術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從事體育項目訓練和指導工作,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實履行教練員崗位職責和義務。具備從事體育教練員工作必備的身心條件。
第六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完成相應的崗位培訓,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教練資格條件
第七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評定初級教練職稱:
(一)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可初定初級教練職稱。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可初定初級教練職稱。
第八條 專業能力要求
(一)基本掌握體育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能,了解體育項目訓練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能夠較熟練運用訓練教學方法、手段,具備完成體育項目基礎性訓練和比賽任務的實際能力。
(三)從事群眾體育健身指導工作的群眾體育教練,需取得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證書。每年參與組織兩次區級以上群眾體育活動,具有相對固定的執教人群。
第四章中級教練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評定中級教練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教練工作,可初定中級教練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后,從事教練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中級教練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后,從事教練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中級教練職稱。
(四)具備大專學歷,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后,從事教練工作滿5年,可申報評審中級教練職稱。
(五)非事業單位人員,符合上述學歷資歷要求,取得初級教練職稱年限不作要求。
第十條 專業能力要求
(一)掌握體育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體育項目訓練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具備完成較復雜體育項目訓練任務的實際能力。
(三)具備培養、指導初級教練的能力。
第十一條 業績要求
(一)優秀運動隊教練員
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或訓練兩年以上的運動員輸送后四年內,單人(團體)項目兩人次、集體球類項目一次取得以下成績之一:
1.世界最高水平比賽錄取名次。
2.亞洲或全國最高水平比賽前三名。
3.青奧會、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兩人次冠軍或全國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賽三人次冠軍(直訓成績)。
(二)市級學校教練員
訓練一年以上的運動員中,有四名輸送至上級訓練組織(向省優秀運動隊輸送不少于兩人),單人(團體)項目四人次獲得省級最高水平比賽冠軍,集體球類項目兩次取得省級最高水平比賽前三名(直訓成績);或輸送后七年內取得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成績。
(三)區級學校教練員
訓練一年以上的運動員中,有四名輸送至上級訓練組織(向省優秀運動隊輸送不少于兩人),單人(團體)項目六人次獲得市級最高水平比賽冠軍,集體球類項目兩次取得市級最高水平比賽前三名(直訓成績),或三人次獲得省級最高水平比賽冠軍(直訓成績);或輸送后八年內取得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成績。
(四)群眾體育教練員
從事群眾體育健身指導工作,取得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證書。每年至少組織策劃兩次市級以上的群眾體育活動,并產生一定的效果和影響。訓練指導兩年以上的人員或訓練指導兩年以上的人員輸送后四年內,單人(團體)項目三人次、集體球類項目一次取得省級最高水平群眾體育賽事冠軍或全國最高水平群眾體育賽事前三名,或單人(團體)項目六人次、集體球類項目三次取得省級最高水平群眾體育賽事前三名。
第十二條 破格條件
退役運動員從事體育教練工作滿一年,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直接申報評審中級教練:
(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學位),運齡滿八年以上。
(二)獲得過奧運會前三名,世界錦標賽、世界杯賽、亞運會、全運會冠軍,全國一類比賽兩次冠軍,集體球類項目全國一類比賽一次冠軍并全運會第二或第三名(主力隊員),非全運項目世界最高等級比賽冠軍并全國一類比賽一次冠軍(主力隊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申報人員應對照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申報人員為國有企事業單位體育專業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履行審核、公示、推薦手續。申報人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體育專業人員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履行審核、公示、推薦手續。申報人為自由職業者的,由其人事代理機構履行審核、公示、推薦手續。
第十五條 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競賽成績,一般指任教練員以來的累計成績,適用于評價主管訓練教學工作的教練員。同一時期內,原則上一支運動隊或一名運動員認定一名主管教練。輔助教練、體能教練參與職稱評審,其競賽成績要求應高于主管教練的資格條件。
第十六條 體能教練在體育專業理論和知識、體育項目訓練技術手段和方法、訓練競賽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應屬于體能訓練領域。其主管訓練的多名運動員須達到各級運動隊體能鍛煉標準,并提供三名以上運動員體能訓練教案和執教總結。同時帶訓多支運動隊,只計算其中一支運動隊的比賽成績。
第十七條 從事體育教學、訓練、科研、運動醫學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轉評體能教練或群眾體育教練,其原有的職稱等級和任職年限應予以認可。
第十八條 破格申報人員、上年度評審未通過人員、轉評人員等,由評委會辦事機構視情組織面試答辯。
第十九條 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級。
第二十條 與本資格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江蘇省教練員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附錄。
第二十一條 本資格條件由南京市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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