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工程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積極推進我市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充分調動廣大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根據國家、省和市職稱制度改革要求,結合我市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才崗位特點和成長規律,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我市從事水利科學研究、規劃設計、水利工程施工、水利管理、水旱災害防御、水文水資源、生態河湖治理、水利信息化以及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發、生產、推廣應用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水利工程專業職稱設水利科學研究、水利規劃設計、水利施工建設、水利生產運行四個子專業。
水利科學研究專業包括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有關技術研究、技術推廣、科學試驗研究等技術崗位。
水利規劃設計專業包括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勘探、工程測量、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工程設計、工程造價、技術咨詢等技術崗位。
水利施工建設專業包括從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技術、設備安裝、施工機械、建設管理、質量安全管理、水利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等技術崗位。
水利生產運行專業包括從事水利水電生產運行、工程管理、河湖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資源、水政監察、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生產計劃管理、標準化和科技信息等技術崗位。
第三條 水利工程初、中級職稱分為員級、助理級、中級三個層次,對應名稱分別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風端正,恪守科研誠信,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獻身精神,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職稱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評定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專或中專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專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五)具備中專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六)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七條 業績、成果要求
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以上:
(一)參與完成區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其研究成果通過鑒定。
(二)參與完成水利工程項目1項以上。
(三)在水利工程項目中參與解決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1項以上;或在處理水利工程項目質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隱患中措施得當。
(四)參與開發、推廣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1項以上。
(五)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業技術總結1篇以上;或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立項研究(論證)報告1篇以上。
第四章 中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八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評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可初定工程師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專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五)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六)非事業單位人員,符合上述學歷資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年限不作要求。
第九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熟練掌握并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二)具有獨立承擔較復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范圍內較復雜的工程問題;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有為解決復雜技術問題而撰寫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第十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對應的各專業類別條件之一:
(一)水利科學研究
1.作為技術骨干參加完成的科研課題或科研項目,通過市(廳)級以上部門的驗收和鑒定。
2.作為技術骨干,參加過省、市級重點科研攻關項目。
3.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參與編寫研究大綱,確定技術途徑或科研方案。
4.主持過2個以上科研試驗的具體操作以及測驗項目數據的采集。
5.具體承擔2個以上水利水電科研項目的原型觀測資料收集、資料分析、數值計算和資料整理。
(二)水利規劃設計
1.參與大、中型項目的規劃、勘測、移民安置、設計工作。
2.擔任中、小型項目的專項負責人,或主持小型項目全過程,負責編寫技術報告。
3.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編寫有關技術規范、技術標準。
4.參與編寫2項以上中型及以上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大綱,為主參與編寫中型以上項目技術報告、技術專題報告、技術總結等技術文件。
5.在已完成的本專業技術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國內外先進技術,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經專家鑒定在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
6.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規劃、勘測、移民安置、設計項目的主要參加者。
7.區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下達的規劃、勘測、移民安置、設計項目的主持人或2項以上的主要參與者。
(三)水利施工建設
1.作為技術人員參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設并擔任專項施工負責人。
2.擔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3.在施工建設中,借鑒國內外先進的施工經驗,應用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1項以上,并取得成效。
4.參與編制大、中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投標文件等。
5.參與編制中、小型項目的專項施工方案、質量安全文件、度汛方案等。
6.作為主要參加者,參與市級以上文明工地建設,并取得成效。
(四)水利生產運行
1.參加大型水利工程的生產運行技術工作,或作為技術骨干擔任中型水利工程某一單項生產運行技術負責人,或負責小型水利工程的生產運行技術工作,較好地完成任務。
2.作為專項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參加區級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網運行技術咨詢等工作,較好地完成任務。
3.主持制定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制定生產運行管理相關辦法或對已有的技術標準、管理辦法提出過較為重要的技術性建議。
4.參與編寫業務范圍內技術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或獨立組織分管工作項目的實施,掌握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和質量管理情況,取得良好效果。
5.作為技術骨干參與重要河道或水利工程的水情預報、水文測驗、站網建設、水文水資源調查、水土保持方案、工況分析、技術報告及資料整編等工作。
6.主持1項或主要參與2項以上區級以上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設。
7.主持1項或主要參與2項以上水行政許可或監管等工作全過程。
8.參加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舉辦的技能大賽,取得獎項的。
9.作為主要參與者辦理2次以上水事案件,案卷被市以上評為優秀。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以上:
(一)參加的項目獲區級以上科技獎及相應獎項(以獎勵證書為準)或市(廳)級以上優秀成果三等獎以上。
(二)參加的市級以上重點科研(推廣)、工程項目的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生產等技術工作,經市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科研項目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作為主要參加者辦理過水事案件(以驗收報告、專家審查、論證報告或行業獎勵證書為準)。
(三)參加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設計、引進、實驗、示范、推廣等技術工作,解決了一定疑難技術問題,并取得市級以上主管部門的驗收認可(以驗收報告、鑒定報告或專家審查、論證報告或行業獎勵證書為準)。
(四)作為技術骨干,參與水利行業水管工程、水美鄉村、水利風景區、節水型灌區、生態清潔小流域、安全生產標準化等創建工作,通過申報或復核。
(五)獲本專業專利1項以上(以專利證書為準)。
(六)參加編制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并頒布實施(以出版物參編人員名單為準)。
(七)作為第一作者,在本行業市級以上專業刊物或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或撰寫本人直接承擔項目的技術報告(項目立項報告、可行性分析報告、科學實驗報告、研究設計報告、技術論證報告等)2篇以上。
第十二條 破格條件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破格1年申報:
(一)獲得市(廳)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得省級以上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一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獲得省級以上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在我市基層一線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五)在防汛搶險及行業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發揮重要技術支撐作用,受到市(廳)級以上表彰獎勵的(以表彰文件或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十五條 同級轉評須轉崗滿1年后方可申報評審,轉評后須工作滿1年方可申報高一級職稱,原資格年限連續計算,其業績成果需以本專業工作為主。
第十六條 破格申報人員、上年度評審未通過人員、轉評人員等,由評委會辦事機構視情組織面試答辯。
第十七條 根據《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現從事水利工程工作,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水利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按條件直接申報中級職稱,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
第十九條 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級。
第二十條 與本資格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江蘇省水利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附錄。
第二十一條 本資格條件由南京市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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