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設工程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市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水平,積極推進我市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不斷加大對參與國際競爭、“一帶一路”、新興領域、基層一線等專業技術人才的扶持力度,充分調動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根據國家、省和市職稱制度改革要求,結合我市建設工程行業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我市從事建設工程科研、勘察、設計、施工、科技管理、技術咨詢、科技信息以及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發、生產、推廣應用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建設工程系列職稱分為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科技管理三個專業。
工程設計專業包括建筑設計、結構設計、電氣設計、給水排水設計、暖通空調設計、園林綠化設計、城市燃氣設計、裝飾設計、市政路橋設計、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勘察、工程測量、防護設計、BIM設計等技術崗位。
工程施工專業包括建筑施工、裝飾施工、給水排水施工、建筑電氣施工、建筑智能化、暖通與空調施工、市政路橋施工、城市燃氣施工、園林綠化施工、工程監理、機電設備安裝等技術崗位。
科技管理專業包括工程管理、工程檢測、工程造價、施工圖審查、建筑材料、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技術開發、信息技術等技術崗位。
第三條 建設工程初、中級職稱分為員級、助理級、中級三個層次,對應名稱分別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助理建筑師)、工程師(建筑師)。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學風端正,恪守科研誠信,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獻身精神,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正常晉升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任現職(從業)以來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為“優秀”。
任現職(從業)以來,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助理建筑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評定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專或中專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可初定助理工程師(助理建筑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可初定助理工程師(助理建筑師)職稱。
(四)具備大專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助理建筑師)職稱。
(五)具備中專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助理建筑師)職稱。
(六)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助理建筑師)職稱。
第七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一)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了解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基本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
第八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從事建設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以上:
(一)參與完成區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企業級科研項目2項以上,其研究成果通過鑒定。
(二)參與起草或編制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1項或企業相應技術文件2項以上。
(三)參與完成建設工程項目1項以上。
(四)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解決具有一定難度的技術問題1項以上;或在處理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隱患中措施得當。
(五)參與開發、推廣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1項或具有一定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2項以上。
(六)參與完成的工作成果獲得本行業相關獎項或榮譽。
(七)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專業技術總結1篇以上;或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立項研究(論證)報告1篇以上。
第四章 中級(工程師、建筑師)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評定工程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可初定工程師(建筑師)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助理建筑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建筑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助理建筑師)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建筑師)職稱。
(四)具備大專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助理建筑師)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建筑師)職稱。
(五)在企業生產一線崗位,符合貫通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獲得技師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建筑師)職稱。
(六)非事業單位人員,符合上述學歷資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助理建筑師)職稱年限不作要求。
第十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法規和政策;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基本掌握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能對一般技術進行總結和分析,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新技術應用和技術開發的設想。
第十一條 工作經歷(能力)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以上:
(一)參與完成1項以上區(局)級科研項目,并通過鑒定。
(二)參與編制完成1項以上省級以上標準、規范、規程,并已頒布實施。
(三)參與完成1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或2項以上小型工程項目的工程設計、工程施工或科技管理專業技術工作。
(四)參與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1項以上,或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2項以上,或參與開發、推廣具有一定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3項以上。
(五)參與完成1項以上省級工法或2項以上企業工法,并已頒布實施。
(六)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解決較為復雜、疑難技術問題2項或解決具有一定難度的技術問題3項以上,或在處理重大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隱患中,措施得當,效果顯著。
(七)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建設工程領域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并已實施,且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
(八)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2項以上本行業內具有指導性、規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應用推廣,促進或推動本地區建設行業社會經濟發展,被主流媒體宣傳報道或被主管部門及第三方好評。
(九)參與國家戰略、“一帶一路”工程建設項目,并獲得1項以上項目所在國政府部門頒發的榮譽或獎勵。
(十)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本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十一)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三等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十二)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市(廳)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十三)任現職(從業)以來,論文、論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編著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2.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須有ISSN和CN刊號)上發表或在市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3.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有一定難度的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立項研究(論證)報告1篇以上(不少于2000字)。
第十二條 破格條件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建筑)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建筑)師資格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一)獲得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得省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一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獲得省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獲得勞動模范等市(廳)級以上綜合表彰。
(五)負責完成市(廳)級以上重點項目的研究、設計或發明、引進、轉化技術創新成果(專利)并用于生產實踐,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經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認可。
(六)在我市建設工程領域基層一線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十五條 同級轉評須轉崗滿1年后方可申報評審,轉評后須工作滿1年方可申報高一級職稱,原資格年限連續計算,其業績成果需以本專業工作為主。
第十六條 破格申報人員、上年度評審未通過人員、轉評人員等,由評委會辦事機構視情組織面試答辯。
第十七條 根據《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現從事建設工程工作,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職稱。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建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按條件直接申報中級職稱,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
第十九條 本資格條件中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級。
第二十條 與本資格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江蘇省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附錄。
第二十一條 本資格條件由南京市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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