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23〕5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工作,高質量推進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更好服務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就業優先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經濟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遵循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才開發規律,突出專業水平和創新實踐,科學客觀公正評價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第三條 對企業、社會組織、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人員,事業單位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的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開展職稱評價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職稱體系
第五條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屬于經濟職稱系列,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設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第六條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各層級職稱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第三章 評價標準
第七條 堅持把品德放在評價首位,重點考察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的政治立場、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弘揚愛國奉獻、創新協作、誠實守信的職業精神。
第八條 根據人力資源管理與服務崗位類型特點,科學合理設置職稱評價標準,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等傾向。對主要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和人力資源服務工作的實務型人員,著重考察其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突出評價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創新引領作用和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對主要從事人力資源領域研究咨詢工作的研究型人員,著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評價學術水平、學術影響和應用效果。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制定《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附后)。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
第四章 評價機制
第十條 初級、中級實行以考代評方式,副高級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正高級一般采取評審方式。初級、中級、副高級考試依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實施。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評審堅持同行評議,綜合采用個人述職、面試答辯、業績展示等多種形式。
第十一條 進一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檔案等制約,創造便利條件,暢通各類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渠道。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可按屬地原則進行申報。在內地就業的外籍和港澳臺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可按規定參加人力資源管理專業職稱評價。
第十二條 建立職稱評審向優秀人才傾斜機制,引導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主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對在促進就業、服務人才、助力鄉村振興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可制定較為靈活的評價標準,適當放寬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可采取“一事一議”“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評審高級職稱。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開辟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其在海外從事人力資源相關工作的經歷和貢獻可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
第十三條 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和易地搬遷集中安置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基層一線工作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條件,淡化或不作論文要求,重點評價其實際工作能力、業績和貢獻。
第十四條 促進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和使用相結合,實現職稱評價與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相銜接,做到因事設崗、按崗擇人、人崗相適。用人單位要將職稱評價結果作為人員聘用、考核、晉升和能力建設的重要依據。加強聘后管理,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考核制度。
第十五條 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繼續教育,創新和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和手段,促進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拓展知識技能。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申報評定上一級職稱的重要條件。
第五章 評審委員會建設
第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以及用人單位可組建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發揮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逐步將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到人員規模較大、職稱制度完善、專業水平較高、誠信自律規范的大型企事業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等單位。
第十七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中央企業、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等組建的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準備案,評價標準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其中,國家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以所在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主體組建。各地區組建的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其他用人單位組建的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已按規定核準備案的經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可以繼續開展包括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在內的經濟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核準備案。
第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和用人單位等可以建立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在專家庫內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評審專家組成職稱評審委員會。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根據工作需要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評審專家不少于11人。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或者經濟、會計、統計、審計等相關系列(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
(四)從事人力資源領域專業技術工作;
(五)能夠履行職稱評審工作職責。
第二十條 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應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評價標準,規范評審程序,確保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職稱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與職稱申報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職稱評審客觀公正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回避。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建立職稱評價服務平臺,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推廣在線評審,逐步實現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對考試機構安全風險管控不力的,要嚴肅追責。對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要暫停評審工作、責令進行整改,直至收回評審權。
第二十二條 建立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制度。對參評人員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以權謀私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予以撤銷,記入誠信檔案,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評審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應嚴格遵守評審紀律,不得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利用職稱評審工作便利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涉密領域和軍隊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人員職稱評價的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和單位參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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