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2〕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交通運輸人才評價體系,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推進我省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調動廣大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交通運輸行業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從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水運工程、民航工程、智能交通工程、綜合交通工程等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一)公路工程
從事道路與橋隧工程、站場工程、道路運輸工程等專業內的規劃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建設管理、維護養護、筑養路機械應用、汽車維修與檢測、運營管理、科研與技術開發等工作。
(二)鐵路工程
從事鐵道工程、鐵道運輸工程、鐵道機車車輛與設備等專業內的規劃咨詢、勘察設計、科研與技術開發、施工監理、試驗檢測、質量監督、運輸組織、維護養護、車輛與機電設備研發設計生產等工作。
(三)水運工程
從事港口與航道工程、船舶運用工程等專業內的規劃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建設管理、維護養護、船舶修造、船舶檢驗、運營管理、科研與技術開發等工作。
(四)民航工程
從事機場工程、通用航空、民航運輸等專業內的規劃咨詢、勘察設計、建設管理、運行管理、科研與技術開發等工作。
(五)智能交通工程
從事智能交通系統、智能交通建設、智能交通工具等專業內的科研開發、技術應用、規劃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運營管理、智能交通工具研發設計生產等工作。
(六)綜合交通工程
從事綜合交通工程、交通安全工程、交通環境工程等涉及公路、鐵路、水運、航空等兩種以上交通方式專業的規劃咨詢、行業政策研究、運輸組織(含樞紐)、建設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交通運輸工程專業職稱設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五個層次,對應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第四條 由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交通運輸廳成立江蘇省交通運輸工程行業職稱工作領導小組,具體指導、監督管理全省交通運輸工程專業職稱評審工作。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學風端正,恪守科研誠信,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辦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職稱。
(三)存在偽造學歷、資格證書、任職年限等,以及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技術成果或偽造試驗數據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
第六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期間,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本專業實際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初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七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初級職稱:
(一)具備大學???、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技術員職稱。
(二)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師職稱。
(四)具備大學??茖W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五)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六)符合貫通條件的技能人才,獲得高級工(三級)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且在現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可申報評審助理工程師職稱。
第八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法規和政策;基本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
第九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技術員應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助理工程師應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范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并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工作,須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之一:
(一)參加過縣(局)級以上本專業相關的規劃、咨詢、行業政策研究等課題。
(二)參加過本專業相關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造價、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建設管理等專業技術工作1項以上。
(三)參加過運輸組織、維護養護、筑養路機械應用、汽車維修與檢測、船舶修造、船舶檢驗、運營(運行)管理、鐵路車輛設備維修檢測、智能交通工具維修檢測等相關的專業技術工作1項以上。
(四)參加過交通運輸領域的通信系統、機電系統、計算機應用系統或智能化產品的項目開發1項以上。
(五)參加過本專業相關技術工作1項以上。
第十條 業績、成果要求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工作,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完成的工作成果獲得本行業相關獎項或榮譽。
(二)參與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1項以上。
(三)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l篇以上,或在市(廳)級以上學術會議上交流本專業技術工作文章1篇以上。
(四)撰寫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工程師職稱: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職稱。
2.具備碩士學歷或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5.符合貫通條件的技能人才,獲得技師(二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且在現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可申報評審工程師職稱。
(二)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一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省(部)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十二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法規和政策;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基本掌握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了解相關專業知識和現代管理科學知識;能對一般技術進行總結和分析,并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新技術應用和技術開發的設想。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具有一定的技術分析和總結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較為復雜的技術問題;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須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之一:
(一)參加過1項以上全國性或2項以上區域性規劃咨詢項目,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規劃咨詢)
(二)參加過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行業政策研究、標準規范研究等課題,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政策研究)
(三)參加過2項以上大型或3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勘察設計)
(四)參加過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或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完成有關本專業的外業和內業工作。(勘察設計)
(五)參加過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工程建設管理、施工、監理或試驗檢測,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建設管理)
(六)參加過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交通設施的養護和管理,或參加過1項以上大修、2項以上中修技術改造工程,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維護養護)
(七)參加過2項以上筑養路機械、汽車維修與檢測、船舶修造、船舶檢驗,或參加過1項以上鐵路車輛設備維修檢測、智能交通工具維修檢測,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交通工具)
(八)參加過2項以上交通環境工程、交通安全工程項目,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環境、安全)
(九)參加過2項以上運輸組織、維護養護、運營管理工作,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運營管理)
(十)參加過1項以上交通運輸領域的通信系統、機電系統、計算機應用系統或智能化產品的項目開發,系統(產品)投入使用,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機電、智能)
(十一)參加過2項以上民航運行管理工作,完成有關本專業的技術工作。(民航管理)
(十二)參加完成過2項以上本專業其他技術工作,或參加完成過1項以上本專業較復雜的技術工作。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要求
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后,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中的2條:
(一)科學技術進步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市(廳)級優秀工程咨詢獎二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市(廳)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縣(局)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五)參加完成過交通運輸工程領域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排名前2)。
(六)參加完成2項以上本專業規劃咨詢、科研與技術開發等,巳通過評審或成果得到應用。
(七)參加完成3項以上本行業內具有指導性規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推廣,促進或推動本省交通運輸行業發展。
(八)參加完成1項以上省級(團體)標準、規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的編制,并巳頒布實施。
(九)參加完成過2項以上大型或3項以上中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工程造價文件、勘探測量報告,巳通過評審或交付使用。
(十)參與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1項以上,或成功地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2項以上。
(十一)參加解決本專業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建設管理、維護養護、運營(運行)管理等工作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2項以上,或機電設備、交通工具維修檢測、智能化產品開發等工作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1項以上。
(十二)在企業中從事項目管理、招標投標等專業技術管理工作,參與完成的項目獲得省(部)級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獎2項以上(須提供本人為主編制的主要技術管理資料及全過程的證明材料)。
(十三)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交通運輸專業方面論著(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譯著(本人翻譯2萬字以上)1部以上。
(十四)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在市(廳)級以上學術會議上交流本專業技術工作文章1篇以上;或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較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1篇以上。
第五章 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高級工程師職稱: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2.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4.符合貫通條件的技能人才,獲得高級技師(一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后,從事相關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且在現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可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職稱。
(二)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工程師職稱后,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或江蘇省專利發明人獎獲得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5.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第十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法規和政策;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掌握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相關專業的主要技術知識和現代管理科學知識;能對關鍵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并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技術發展規劃。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具有一定的創新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具有較強的技術分析和總結能力;能獨立解決本專業較為復雜、疑難技術問題;在指導、培養中青年技術骨于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的工作。
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職稱后,須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之一:
(一)主持或作為技術骨于,承擔過1項以上全國性或2項以上區域性規劃咨詢項目,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規劃咨詢)
(二)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1項以上省(部)級或2項以上市(廳)級行業政策研究、標準規范研究等課題,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政策研究)
(三)主持或作為技術骨于,承擔過2項以上大型或3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預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和有關文件的編制。(勘察設計)
(四)主持或作為技術骨于,承擔過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或工程造價文件編制,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勘察設計)
(五)主持或作為技術骨于,承擔過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工程的建設管理、施工、監理或試驗檢測,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建設管理)
(六)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1項以上大型或2項以上中型交通設施的養護和管理,或承擔過1項以上大修、2項以上中修技術改造工程,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維護養護)
(七)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2項以上筑養路機械、汽車維修與檢測、船舶修造、船舶檢驗,或承擔過1項以上鐵路車輛設備維修檢測、智能交通工具維修檢測的專業技術工作,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交通工具)
(八)主持或作為技術骨于,承擔過2項以上交通環境工程、交通安全工程的專業技術工作,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環境、安全)
(九)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千,承擔過2項以上較為復雜的運輸組織、維護養護、運營管理的專業技術工作,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運營管理)
(十)主持或作為技術骨于,承擔過2項以上對交通運輸工程發展有一定影響的通信系統、機電系統、計算機應用軟件或智能化產品的項目開發,系統(產品)投入使用且性能較先進。(機電、智能)
(十一)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干,承擔過2項以上民航運行管理的專業技術工作,負責完成主要技術工作。(民航管理)
(十二)主持或作為技術骨于,承擔過2項以上本專業其他技術工作,或承擔完成過1項以上本專業復雜技術工作。
第十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取得工程師職稱后,須同時具備(一)至(十二)和(十三)至(十五)中的各一條:
(一)市(廳)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二等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秀設計獎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省(部)級優質工程咨詢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秀工程咨詢獎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省(部)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五)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交通運輸工程領域的發明專利1項以上(排名前2),或實用新型專利4項以上(排名前2)'并巳推廣應用,且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須提供專利證書、成果轉化合同及專利實施單位的證明等材料)。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2項以上本專業規劃咨詢、科研與技術開發等,巳通過評審(成果鑒定)或成果得到應用,對本專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或推廣應用價值。
(七)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3項以上本行業內具有指導性規范性政策文件的起草及推廣,促進或推動本省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被主流媒體宣傳報道或被行業主管部門及第三方好評。
(八)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1項以上省級(團體)標準、規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的編制,并巳頒布實施;或完成2項以上省級工法(排名前5),頒布實施且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九)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過2項以上大型或3項以上中型(其中,鐵路工程、民航工程、智能交通工程為1項以上中型或2項以上小型)交通運輸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工程造價文件、勘探測量報告,巳通過評審或交付使用。
(十)作為技術負責人,研究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2項以上,或成功地推廣應用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3項以上,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十一)作為技術負責人,在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建設管理、維護養護、運營(運行)管理等工作中,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3項以上;或在機電設備、交通工具維修檢測、智能化產品開發等工作中,解決本專業較復雜的技術問題2項以上。
(十二)作為主要負責人,在企業中從事項目管理、招標投標等專業技術管理工作,參與完成的項目獲得省(部)級獎1項以上,或市(廳)級獎2項以上(須提供本人為主編制的主要技術管理資料及全過程的證明材料)。
(十三)作為主要作者,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以上。
(十四)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1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巳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或專業教材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十五)作為主要起草人,為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研究報告、技術分析報告、實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級工程師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一)符合下列條件,可申報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破格申報條件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在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二等獎1項以上,或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及相應獎項,下同)一等獎1項和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以上和省(部)級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在基層一線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
第二十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法規和政策;系統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規章;掌握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為本專業學科、技術帶頭人;掌握并能分析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發展趨勢;掌握相關專業的主要技術知識和現代管理科學知識;能對重大和關鍵的技術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總結,并能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提出技術發展規劃。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具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能作出突出貢獻,能發揮較強的引領和示范作用;在指導、培養中青年技術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的工作。
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省(部)級以上規劃咨詢、科研課題、技術開發項目1項以上,并通過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成果鑒定;或主持完成過市(廳)級規劃咨詢、科研課題、技術開發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成果鑒定。
(二)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大型重點工程項目或3項大型工程的勘測、設計、咨詢、施工、建設管理、工程監理、試驗檢測、運營(運行)管理、通信系統、機電設備、智能化產品開發等專業技術工作。
(三)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1項以上國家、行業標準、規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的編制并巳頒布實施,或2項以上省級(團體)標準、規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的編制,并巳頒布實施。
(四)主持完成國家級工法(排名前2)1項以上或省級工法(排名前2)3項以上,并巳頒布實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五)作為項目負責人,研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3項以上,且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并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鑒定,其技術經濟指標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級以上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或在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以及在消化引進高科技產品、技術項目中,創造性地解決了重大技術難題,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鑒定,其技術水平處于國內先進或省內領先水平,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七)主持解決過本專業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技術問題,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其認可的社會組織)鑒定,其技術水平處于國內先進或省內領先水平,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第二十二條 業績、成果要求
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工作,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須同時具備(一)至(五)和(六)至(七)中的各一條:
(一)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及相應獎項)三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省(部)級優秀設計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省(部)級優秀設計獎二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省(部)級優秀工程咨詢獎一等獎1項和二等獎1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四)國家級優質工程獎1項,或省(部)級優質工程獎3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五)作為第一發明人,獲交通運輸工程專業領域發明專利2項以上,該發明專利被實施,且巳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須提供專利證書、成果轉化合同及專利實施單位的證明等材料)。
(六)作為主要作者或譯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或譯著l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七)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或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上報告的本專業論文2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主持完成并巳頒布實施的省級以上行業標準、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或本專業教材等1項可替代1篇論文;授權發明專利可替代1篇論文。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五條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現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符合晉升條件的,可直接申報相應層級交通運輸工程專業職稱。
第二十六條 高技能人才申報評定職稱時,應突出職業能力和工作業績評定,注重評價高技能人才執行操作規程、解決生產難題、完成工作任務、參與技術改造革新、傳技帶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貢獻,把技能技藝、工作實績、產品質量、技術和專利發明、科研成果、技能竟賽成績等作為評價條件,淡化論文要求,具體實施細則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基層一線從事交通運輸工程專業技術工作人員,可將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及基層工作年限等作為推薦和評價的重要依據,適當放寬學歷、資歷、科研能力、論文等要求。在推薦及評審過程中,注重基層一線專業技術人才的奉獻精神及工作實績。
第二十八條 為進一步培育壯大我省鐵路、民航、智能交通領域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結合工作實際,對上述專業領域申報人員的專業技術經歷(能力)和業績成果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二十九條 申報人一般應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對于取得突出業績成果、作出較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
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符合貫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條 在我省博士后站從事交通運輸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員,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高級職稱,具有副高級職稱的可直接申報考核認定正高級職稱,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出站博士后從事交通運輸領域專業技術工作滿l年、業績突出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晉升高一級職稱。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企事業單位從事交通運輸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直接申報中級職稱考核認定,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各設區市相關人員中級職稱考核認定由所在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省直及其他單位人員由省交通運輸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
第三十二條 為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申報職稱。
第三十三條 跨系列同級轉評須轉崗滿1年后方可申報評審,轉評后須工作滿1年方可申報高一級職稱,原工作年限連續計算,其業績成果須以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為主。
第三十四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三十五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第三十六條 組建江蘇省交通運輸工程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召開高評委會時,各專業類別分別組織學科組評議,評議結果提交江蘇省交通運輸工程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確認。條件成熟的專業類別可在本資格條件基礎上細化評價標準,單設評委會,單獨評審。
第三十七條 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本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并報省職稱工作職能部門備案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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