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科學技術普及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23〕3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新時代進一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意見》等文件要求,科學、客觀、公正評價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人才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培育素質優良、覆蓋廣泛的專職科普工作者隊伍,暢通科普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增強職業認同,根據國家和省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科普工作實際,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我省相關機構和社會團體中專業從事科普管理、科普研究、科普創作、傳播推廣、校外科技輔導和其他科普實踐的人員,以及專業從事上述科普工作的自由職業者(不含公務員、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和高等學校、中小學教師序列人員等)。以上人員從事科普工作時間須占其全部工作時間60%以上。
第三條 在我省自然科學研究系列職稱中增設科學技術普及專業,設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次,其中高級分設為副高級和正高級,對應名稱依次為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積極弘揚科學家精神,恪守科學道德準則,自覺承擔科普責任,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作出表率,專業技術工作方面無不良誠信記錄。
出現下列情形,按相應方法處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或不合格(不稱職)的,該考核年度不計算為職稱申報規定的資歷年限。
(二)受到黨紀、政務、行政處分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影響期內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三)存在偽造學歷、職稱證書、任職年限等,提供虛假業績、虛假論文論著、剽竊他人作品和技術成果等學術不端、弄虛作假行為,以及違背科技倫理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合科普工作實際需要,參加繼續教育,并將繼續教育情況列為職稱評審的重要條件。
第三章 研究實習員資格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評審研究實習員職稱:
(一)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經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實習員職稱。
(二)具備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實習員職稱。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經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實習員職稱。
(四)不具備規定的學歷要求,在基層一線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可申報評審研究實習員職稱。
第七條 專業技術能力要求
能夠獨立完成崗位工作任務,具有基本的科普理論和一定的專業工作能力,了解科普相關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撰寫科普專業相關論文、決策咨詢報告、研究報告、策劃方案、教材教案等1篇(項)。
(二)參與完成科普研究課題1項。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具有基本的實踐功底和一定的科學素質水平,積極為科普事業發展做出相應貢獻,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開展縣級以上科普講座、報告、沙龍、研討會、論壇等1次。
(二)參與策劃組織一定規模的科普講解、培訓、表演等科普活動。
(三)參與完成科普相關專利1件。
(四)參與策劃或運營維護縣級以上科普傳播平臺或業內認可的傳播平臺,并取得一定社會效益。
(五)校外科技輔導員每年開展科技輔導100學時以上,組織學生參加一定規模的科普活動。
(六)參加科技推廣、咨詢評估等其他科普活動每年2次以上,并取得一定經濟或社會效益。
(七)在主流媒體、相關專業媒體上發表科技、科普活動文章10篇以上。
第四章 助理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九條 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評審助理研究員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員職稱。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可申報評審助理研究員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可申報評審助理研究員職稱。
(四)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要求,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后,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主持創作或獨立完成的科普作品獲得省優秀科普作品評選、省科普公益作品大賽一等獎(及相應獎項,排名前三,以獎勵證書為準)。
2.在基層一線從事科普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0年。
第十條 專業技術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有一定的專業理論水平和較強的科學素質,了解國內外現代科普方式方法和發展趨勢,熟悉科普相關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學術期刊上發表科普專業學術論文1篇。
(二)獨立撰寫并在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學術會議(論壇)上交流科普論文或案例2篇,在有準印證號的內部專業刊物上發表科普論文(專業調查報告、案例)1篇可替代學術會議(論壇)上交流科普論文或案例1篇(本款僅適用于縣以下從事科普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參與市(廳)級科普研究課題(排名前五)1項并通過結項驗收。
(四)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開展科普相關科技咨詢、提案建議等工作撰寫的決策咨詢報告、研究報告,具有一定影響力并被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1項。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有一定的科普實踐功底和較強科普工作能力,具有指導初級人員開展工作的能力,積極為科普事業發展做出相應貢獻,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策劃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較大規模的科普活動4次以上,并取得一定社會效益;或作為負責人組織開展科普講座(報告)、科普培訓以及咨詢評估等科技推廣應用活動每年4次以上,并取得一定經濟或社會效益。
(二)參與策劃(排名前三)完成1個大型科普展覽;或主持策劃完成2個中型科普展覽或3個小型科普展覽。
(三)獨立講解科普展覽100場次以上,并參與撰寫科普展覽講解稿3篇以上。
(四)主持研發的2個原創科普展品取得專利1件或在縣級以上科普場館投入使用,并取得一定經濟或社會效益。
(五)主持創作或獨立完成科普作品5個以上,并取得一定經濟或社會效益。
(六)校外科技輔導員每年開展科技輔導200學時以上,組織學生參加較大規模的科普活動。
(七)參與策劃或運營維護(排名前三)市級以上科普傳播平臺或業內認可的傳播平臺,并取得一定社會效益。
(八)主持創作(或獨立完成)的科普作品或者主持開展的科普活動獲得市(廳)級以上表彰獎勵(排名前三,以獎勵證書為準)。
(九)獲得市級十佳科技輔導員、或經省級主管部門認可開展的科普講解大賽等省級科普類賽事一等獎(及相應獎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五章 副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要求
任現職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考核合格可申報評審副研究員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
(二)具備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四)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較顯著、貢獻較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后,成績較顯著、貢獻較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報:
1.獲得江蘇省最美科技工作者、全省科協系統先進工作者等(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作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科普成果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排名前五,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主持創作或獨立完成的原創科普作品獲得全國優秀科普作品、中國科普作家協會優秀科普作品獎(及相應獎項,排名前三,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在基層一線從事科普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有扎實的科普理論水平,系統掌握國內外現代科普相關方法和發展趨勢,熟悉科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科普專業有影響力的學術論文2篇,其中核心期刊論文不少于1篇。在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國內外高水平學術會議(論壇)發表科普專業主題報告或大會交流報告1篇可替代核心期刊論文1篇,作為第一發明人取得授權發明專利1件可替代核心期刊論文1篇。
(二)作為主要編著者,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科普專業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三)主持省(部)級科普研究課題1項并通過結項驗收;或主持市(廳)級科普研究課題2項,并參與省(部)級科普研究課題1項且通過結項驗收。
(四)主持完成在科普領域具有一定影響且在市(廳)級以上得到有效應用的決策咨詢報告、研究報告等2項。
(五)作為主要起草人撰寫省(部)級以上科普有關法規(條例、規章)、政策性文件1項,并頒布實施。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有系統、扎實的實踐功底,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履職成效良好,具有指導和培養中初級人員的能力,有較高的行業認可度和較強的社會影響力,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策劃并組織實施省級以上大規模科普活動2次以上或市級以上較大規模科普活動4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社會效益。
(二)作為主講人每年開展4個以上不同主題、具有一定規模的科普講座(報告),并取得良好經濟或社會效益;或每年開展4場以上咨詢評估等科技推廣應用活動,并取得良好經濟或社會效益。
(三)主持策劃并組織實施主題突出、特色鮮明的2個大型科普展覽或3個中型科普展覽,并取得良好經濟或社會效益。
(四)主持研發4個原創科普展品并在2家市級以上科普場館投入使用,取得良好經濟或社會效益。
(五)主持編撰且出版發行科普圖書(每本15萬字以上且本人撰寫不少于5萬字)2本以上,并取得良好經濟或社會效益。
(六)主持策劃或運營維護(排名前二)省級以上主管部門主辦的科普傳播平臺,或運營管理(排名前二)業內認可、有較大影響力的傳播平臺,并取得良好社會效益。
(七)作為主要起草人撰寫省級以上技術標準或行業標準1項,并頒布實施。
(八)作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科普成果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三等獎以上(及相應獎項,排名前五,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九)主持開展的科普活動等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排名前五)1次或市(廳)級表彰獎勵(排名前三)2次(以獎勵證書為準)。
(十)獲得省級全民科學素質工作先進個人、省級十佳科技輔導員或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可開展的科普講解大賽等全國性科普類賽事一等獎(及相應獎項,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六章 研究員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學歷、資歷要求
任現職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考核合格可申報評審研究員職稱:
(一)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后,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可申報研究員職稱。
(二)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要求,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后,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或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學位)條件,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后,從事科普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且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1.獲得全國最美科技工作者、全國創新爭先獎先進個人、全國科協系統先進工作者等(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2.主持完成的科普成果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或國家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及相應獎項,排名前五,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3.作為主要發明人、設計人,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以及江蘇專利金獎、銀獎、發明人獎(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4.在基層一線從事科普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能力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有全面系統的科普理論水平,及時研究跟蹤本學科領域發展前沿和動態,精通科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學術價值,在相應學術領域有獨到見解,是本研究領域的學術帶頭人,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科普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在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的國內外高水平學術會議(論壇)、大會發表科普專業主題報告或大會交流報告1篇或權威學術期刊上發表科普專業有影響力的學術論文2篇可替代核心期刊論文1篇。
(二)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有重大學術價值和影響力的科普專業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三)主持省(部)級科普研究課題2項并通過結項驗收。
(四)主持完成在科普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并在省(部)級以上得到有效應用的決策咨詢報告、研究報告等2項。
(五)作為主要起草人撰寫省(部)級以上科普有關法規(條例、規章)、政策性文件2項,并頒布實施。
第十七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具有全面系統的實踐功底,取得的成果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力,在業內享有很高聲譽,具有指導和培養副高級及以下人員的能力,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策劃主題鮮明的原創大型科普展覽3個以上,在2家省級以上綜合科技館巡展,每場展期不少于1個月并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二)主持編撰且出版發行科普圖書3本(每本20萬字以上且本人撰寫不少于10萬字),并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三)主持編制省級以上技術標準或行業標準2項,并頒布實施。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科普成果獲得省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二等獎1項或三等獎2項(排名前三,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五)主持創作(或獨立完成)的原創科普作品獲得中國科普作家協會優秀科普作品金獎(及相應獎項,排名前二,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六)獲得全國科普工作先進個人、全國全民科學素質工作先進個人、全國十佳科技輔導員(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申報人應當為所在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才,對照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審,可以由所在工作單位或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自由職業者申報職稱評審,可由人事代理機構履行審核、公示、推薦等程序。
第二十條 申報人員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對于取得突出業績成果、做出較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條件限制,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不具備相應職稱評審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層級要求,但品德、能力、業績特別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按規定程序向江蘇省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高級職稱考核認定委員會直接申報高級職稱考核認定。經考核認定的職稱與評審通過的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 海外歸國人員、黨政機關交流或部隊轉業安置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首次申報職稱時可根據專業水平和工作業績并參照同類人員評審標準,直接申報或認定相應職稱,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專業技術業績。
第二十二條 對在基層一線從事科普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可將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及基層工作年限等作為推薦和評價的重要參考,注重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奉獻精神及工作實績,適當放寬學歷、資歷、論文著作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為突出申報人員品德與職業道德,獲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省市“勞動模范”、省市“先進工作者”、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及其他相應層級以上稱號,可作為評審參考。
第二十四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算。
第二十五條 與本條件中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的說明等詳見附錄。
本文鏈接:http://www.ydjiaoyu.cn/zgtj/2973.html
版權聲明:部分素材來自網絡整理,如侵害了您的合法權益,請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