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律師專業中、高級資格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的材料
1.按有關要求填寫“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3份,并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備用彩照2張(免冠大1寸)。
2.“江蘇省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20份。
3.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填寫、提交的材料)
4.對照第三條,將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結果填入“申報表”內相應的欄目處。
5.對照第四條,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復印件。
6.對照第五條,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驗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原件。
7.對照第六條、第七條,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和專業工作能力的業務工作總結1份,提交刑事、民事、經濟、法律顧問律師業務卷宗各1份,同時,將本人的專業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內相應的欄目,并經市司法局職稱辦核實確認。
8.對照第八條,提交反映主要業績成果的證明(包括卷宗及與之相對應的材料)。
9.對照第九條,提交規定數量的論文、著作或專業文章原件。
10.對照第十條,提交符合省職稱主管部門要求的職稱外語考試有效成績證明原件,或免試證明材料。
11.對照第十一條,提交符合省職稱主管部門要求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有效成績證明原件(或免試證明材料);或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原件。
12.對照資格條件”第十二、十三條,提交規定要求的卷宗材料、成果或獎勵證書及有關破格證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日期。
所有材料必須按評委會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復雜:指某一事項頭緒多而繁雜。
2.疑難:暫不分明,難以確定。
3.精通: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4.系統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5.掌握:明其意,并能應用。
6.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
7.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全文字數一般在2000字以上。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8.專業文章: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本專業經驗總結、短篇報道或實例報道等文章。全文字數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須有ISSN和(或)CN刊號。
9.國家級期刊:指由國家各級專業學會、各部主辦并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以及各部所屬院校主辦的學報,并具有ISSN和(或)CN刊號。
10.省級期刊:指由省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的專業學術期刊,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號。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本條件中凡規定的學歷、年限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如本科以上含本科等。
2.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及省轄市,不含縣級市。
3.本條件所規定的論文或專業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4.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著、專業性文章等,不論出于何專業學術期刊、何出版社、何學術會議,其學術水平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5.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從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可從申報者人事檔案記載開始的員級資格起計,但必須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減除。其員級資格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審核認定。
6.資歷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資格批準之日起計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7.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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