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安全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條件(試行)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關要求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簡稱“申報表”下同)。
2.“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
(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提交的材料)
3.對照“第二條”適用范圍,將申報評審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處。
4.對照“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情況填入“申報表”任現職以來考核情況欄內。
5.對照“繼續教育要求”,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情況。
6.對照“學歷、資歷要求”,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證書;或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部隊院校全日制教育畢業證書;或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校)對學制兩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所授予的黨校學歷;或技工院校畢業證書,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在參加職稱評定時分別視同中專、大專、本科學歷。能夠通過政府部門網絡平臺核驗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不需要額外提供證明材料。
7.對照“專業能力要求”,將本人的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內。
8.對照“業績、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總結1份,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和輔助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圖紙、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成果鑒定書等)的復印件。科研課題須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科技項目合同、鑒定或驗收證書(含主管部門組織的3位以上同行專家的審查鑒定意見)。提交規定數量的著作、論文、專業文章和實例材料等復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核實、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并按照順序擬好目錄和對應的頁碼裝訂成冊。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廣的。
2.疑難:暫不明晰,難以確定。
3.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書面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4.主要參加者、技術骨干:指分項目的負責人,或中、小型項目的專業負責人。
5.主要起草人:指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技術規程等制定過程中的負責人,或分項、子題的負責人。
6.專業技術工作總結:主要對任現職以來專業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設計、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術工作、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內容。
7.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任務等。
8.有關設計等級標準,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類,按國家頒布的現行行業資質標準規范執行。
9.重點工程:指列入國家計劃的工程為國家重點工程;列入省級計劃的工程為省級重點工程。
10.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指國務院有關部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直接頒發或認可頒發的科學技術獎項,如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以及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等。
11.科學技術獎(及相應獎項)主要完成人:指在該獎項等級額定獲獎人數內取得個人獎勵證書者。
12.項目負責人: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負總責的人員,有相應的原始證明材料。
13.技術負責人、專業負責人:指在項目中負責承擔主要技術工作或某一專業技術工作,或解決項目中關鍵技術問題的人員。由獲獎單位或業主單位出具證明,并提供獎項申報原始材料。
14.重大疑難問題:常規方法不能解決的、影響很大的問題。
15.關鍵技術問題:指在整個技術工作中最緊要的部分或轉折點,對問題的解決起決定性作用。
16.生產安全事故等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7.經濟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較大經濟效益”是指超額完成本單位或部門規定(或本地區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繳利稅的20%以上。
18.社會效益:指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
19.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針對某一專門研究題材的本專業著作。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20.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類期刊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等上發表的論文不在此列。
21.期刊:指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并取得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22.報告論文:指在業界公認的高水平專業學術會議(論壇)進行大會報告宣讀,并在相應論文匯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23.學術會議(論壇):指以促進科學發展、學術交流、課題研究等學術性話題為主題的會議(論壇),學術會議(論壇)的范圍由省級安全工程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結合本專業領域實際情況確定。
24.主要編著者:指專業著作的主編或副主編,以及參與編著字數在2萬字以上的其他編著者。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2.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文、交流論文等,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3.本條件所提“市”指設區市。
4.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在校全脫產學習時間不計算為本專業工作年限。
5.資歷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職稱(含同級)批準之日起計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專題材料。
7.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8.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歷、資歷、專業理論知識、工作經歷和能力、業績與成果等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9.本條件所指專利,應有我國或國外的專利登記證書、專利轉讓合同和專利受讓單位的經濟效益證明等。
10.本條件所涉及各類獎項的獲獎者,均應提交個人的獲獎證書及官方網站查詢核驗證明。如獲優秀設計獎,在無法提交個人獲獎證書的情況下,應同時提供項目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申報表,單位對獲獎者排名的證明和頒獎主管部門認可獲獎排名的證明等。
11.本條件所指推廣使用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須經主管部門考核認可,其程序參照科學技術獎鑒定方式進行,具體如下:
(1)申報人提出申請,填寫“推廣、使用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應用水平考核鑒定表”(下稱鑒定表)。
(2)所在單位審核推薦。
(3)由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組織3名以上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并將專家評議具體意見填入“鑒定表”。
(4)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根據專家評議意見,作出綜合評價。
四、對技術報告、論文、著作或實例材料要求的說明
1.基本要求
提交規定數量的技術報告、著作、論文、專業文章或實例材料等復印件。
2.專業要求
申報人員提交材料的專業內容必須與本人申報的專業類別一致,同時須和本人取得上一專業技術職稱后主要從事的工作崗位專業一致。
3.內容要求
申報人員提交的材料需反映近幾年取得專業技術工作的成績,且為取得上一專業技術職稱以后撰寫。內容要理論聯系實際,具有詳實的基礎資料依據,有一定的見解,應體現申報人員工作中積累的經驗、解決問題的能力。
4.論文替代要求
專業技術人員提交的行業標準、規劃、規程、圖集、導則、指南、工法、授權發明專利、獎項等業績材料替代論文要求時,相關業績不得重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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